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故案例中联合体各方都应具备“装修专项设计资质乙级及以上,施工二级及以上”。
请参阅第三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一、对本条所规定的联合体投标,作以下说明: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而组成的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本条所称的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同时还可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有关各方自己决定。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二、本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本法对于联合体投标各方的基本要求。这里所讲的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是指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招标方也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一要求实际上是保证“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规定得以落实的进一步规定。
这里所讲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资格条件。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比如本法第26条的规定;二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国务院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的规定。
另一类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一般应包括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外的其他特殊条件。
关于招标人的“资格条件”,本法第26条已有具体的规定,这里重新作出规定目的是,不能因为是联合体投标,就应降低投标人的要求。
这一规定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在项目投标中可以代替联合体投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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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投标可作以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建筑工程的联合各方为法人。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组成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较低的一方借用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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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联合体投标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
【法律意见】可以。母公司只是分公司的控股公司,这是两个互相独立存在的公司。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
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
《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两年来,各地的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巨大的市场吸引了国内外大量企业的积极参与。为了增强实力,分散风险,一些企业通过联合,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随着联合体投标的不断增加,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活动中联合体身份、如何确定联合体资格要求和资质级别等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下面通过相关法规条款对联合体投标做一简要分析。 联合体定义与特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只与联合体牵头人签订合同可以吗:“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
一般联合体投标有联合投标协议。付款一般汇付指定账户,由联合体内部依照联合投标协议分割钱款,分别开出税票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参加工程的投标,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关系 甲乙双方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联合体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甲方作为主办单位,乙方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双方愿对投标结果承担 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自觉履行标书规定。 二、双方责权 1、甲方负责施工,并确保相关项目达到国家标准规范,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一次性通过验收)。 2、乙方负责施工,并确保相关项目达到国家标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甲公司名称)、(乙公司名称)……联合体协议书愿意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项目名称)第 合同段工程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甲公司名称)为联合体主办人,(乙公司名称)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业主联系; (2)投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由双方组成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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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家公司联合投标某一工程,甲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 1.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3.乙公司承担一部分连带责任 4.甲乙公司协商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是哪个?为什么? 问题补充: 我认为答案是2但是参考答案是1呢不知道为什么 最佳答案 1、根据《中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2、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3、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应具备的资格能力。4、鼓励"虽强联合"即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
如果该项目要求不接受联合投标,该公司提交的文件有两家公司,他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是否需要将他家废标
目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