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女婿有份吗?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儿媳女婿是没有继承权的,也就是说儿媳不能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但是继承法同时又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有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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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女婿有份吗?
女婿不是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1)在经济上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2)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必须指出的是,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情】
杨某有一子一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儿子叫杨海(化名),女儿叫杨媚(化名)。杨海(化名)有独子杨化(化名),女儿杨媚(化名)和女婿黎某已结婚两年,但没有子女。
儿子杨海(化名)在2009年7月因交通事故死亡。杨某伤心过度,卧床不起,其间又听到女儿杨媚(化名)查出癌症晚期,精神再次受到严重打击,于2010年8月病逝。
其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名下有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和存款10万元。女儿杨媚(化名)于2010年11月因癌症去世。
孙子杨化(化名)认为爷爷的房产及存款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但杨化(化名)的姑父黎某认为自己也有一定的继承权。杨化(化名)想不通,姑姑都已经去世了,姑父是外人,怎么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如果姑父有继承权,那自己的母亲也有继承权呀?于是杨化(化名)于2010年12月一纸诉状将姑父黎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媚(化名)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已经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
而黎某作为杨媚(化名)的惟一法定继承人,对杨某的财产享有权利是基于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黎某对杨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分析】
本案涉及到《继承法》中关于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区别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问题”。
法院判决其姑父黎某享有继承权基于什么原因呢?这就涉及到“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项继承制度。
本案当中女儿杨媚(化名)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的三个月内死亡,那么本应该由杨媚(化名)继承的份额,按照该理论,转而由杨媚(化名)的法定继承人黎某继承,杨化(化名)的姑父黎某据此“转继承”,获得了其姑姑杨媚(化名)应该从爷爷处继承的份额。
而孙子杨化(化名)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是什么呢?原来是法律上规定的代位继承。代为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杨海(化名)比刘某先去世,杨海(化名)的儿子杨化(化名)就可以代位继承刘某的遗产。
那么杨化(化名)的母亲有没有继承权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且法律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因此,如果杨化(化名)的母亲对杨海(化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女婿一般情况下没有遗产继承权,但如果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相关的遗产。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的财产女婿正常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除外。因为法律规定,如果女婿在丧偶之后仍然对原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仅对原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且法律规定其还可作为第—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岳父母的遗产。一、老人过世后遗产如何处理老人过世后遗产一般按照有效遗嘱的内容处理,若没有留有遗嘱,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的,
有的,要是公婆明确指明只是给儿子的,则是没有的。
要看情况的,若死者有遗嘱指定女儿一人单独继承,继承完毕的遗产属于女儿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如果父母没有遗嘱指定女儿单独一人继承,继承完毕的遗产属于女儿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女儿和女婿一人一半。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法律分析:如果女方父母明确只是将房子赠与给女儿的,那么女婿是没有份的,这是属于女方的财产。当男女双方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如果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男女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
婚前买房并且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的,则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在婚后加上配偶名字的,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对其进行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
婚前财产配偶有权继承,一般是由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均等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如果是婚前女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的,离婚房产归女方。如果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一般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女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一般是很难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买房且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内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经常会引发财产纠纷,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在财产上有时不会分得那么清晰,所以对于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很大。在房产问题上更是如此,所以很多夫妻结婚前,双方家庭会针对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展开讨论。 男方婚前房产,离婚时女方能不能分割,这个首先要看房屋婚后是否加了您的名字,如果婚后有加名的话,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您可以要求分割。 其次,如果房屋没有加上您名字的话,那么需要分析婚
张静律师解答: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儿子一人,否则视为赠与给夫妻二人,儿媳也有份。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名下房产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给儿子,但约定房款10万元,实际并未支付。后儿子儿媳离婚,儿子将房子过户给自己与前妻生的孩子。儿媳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过户回来。一审法院不支持,二审法院就支持了。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关于在黄儿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后,该房屋是否属于黄儿与张儿媳的夫妻共有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归其近亲属,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分配。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
1、你好!房屋遗产继承过户时效规定是三年的时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国家规定的丧假是不包括岳父岳母的,但是用人单位同意的除外: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儿媳不是合法序列继承人,没有继承权,除非儿子先于老人死亡,儿媳继续赡养老人,在老人无遗嘱指定他人继承遗产前提,儿媳可以作为第一序列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死者只有配偶,而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侄儿侄女、甥儿甥女时,死者的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2.死者有配偶子女尚在,无论其父母兄弟姐妹是否在世,死者的遗产中首先划出五万连同年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分割财产日止,由配偶继承;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子女平均分配另一半。3.死者只有配偶,没有子女,配偶首先继承二十万连同利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到分割财产时止;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另一半由死者的
上海对拆迁公房的补偿大致上分为价值补偿、各类奖励和补贴。价值补偿由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奖励和补贴也分成很多种类,具体归属还得看其名目,大致上实际居住人会多得一些,特别是搬迁奖励就是给承担搬迁义务的实际居住人的。认定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是在拆迁前在被拆房屋有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但是还有其他例外情况也可视作同住人。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户口在拆迁房并不必然可以分得拆迁利益。
父母过户给女儿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女婿有份吗如果是在婚后父母过户给女儿以买卖的方式,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婿是有份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实际中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
1、父母婚前花全款购置的房子,名字写的是你,你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对房子拥有完全主权。2、你如果按照女朋友要求婚前在房产证上增加她的名字,就意味着你同意将房子的部分产权赠予给她,除非有约定,否则,将视为房子共同共有。3、产权证一经变动,女方即合法拥有了房子的部分所有权,离婚时自然有权要求分割。
1、 我认为儿媳是没份的。2、首先,房产证上只有儿子的名字,该套房产属于男方父母对儿子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和儿媳无关。3、其次,像这样的情况,男方父母一般会在赠予房产的时候给出书面说明,该套房产是属于儿子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双方共有。 4、 最后,现在的人对于结婚的要求越来越高,有车有房是结婚的标配。房价越来越高,很多人都买不起房子,能够全资买房的人占据极少数。如果男方父母不是全资买房,婚后依然有贷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不一定。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是祖屋,但该祖屋一直没有取得宅基地证,后宅基地证办到母亲名下。大女儿两次出资拆建,母亲也同意并将房屋过户赠与给大女儿。后拆迁分了4套房子,小女儿起诉说自己也应该有份,就被法院驳回了。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李某、李某红提交的证据显示,虽然李xx、黄xx及李某、李某红一家四人在五十年代已在杨箕村同××号房屋居住,但直至李xx死亡时,一直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