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OFFER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问题描述

OFFER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个回答

OFFER(即,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单方”表明愿意录用劳动者的一种意向,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要约”(注:所谓要约,是指劳动者据此作出同意入职的承诺时,用人单位不能拒绝;

用人单位拒绝的,可能构成“缔约过失”或“恶意磋商”,均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合同”。

一、OFFER与劳动合同存在“区别”,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1.任何一方均不能以OFFER替代劳动合同;

2.从用人单位的角度,不能因为给劳动者发了OFFER,就提出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具体如下:

(1)劳动者入职第1个月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注:用人单位有1个月的豁免期,第1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者入职第2个月起至满12个月前,用人单位每月需支付双倍工资(注:该“双倍工资”的诉求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各地时效算法不同,广东地区是“按月计算”,其他地区建议查询当地规定);

(3)劳动者入职满12个月的,法律上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4)劳动者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到期后未在1个月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的,“超1个月但未超12个月”的时间内,每月需支付双倍工资;

超过12个月之后的部分,视为双方已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5)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提出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续签的,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1到第12个月,可以诉求支付双倍工资,此时用人单位没有第一个月的豁免期。

但超过12个月后,劳动者不可再诉求支付双倍工资,此时视为双方已签无固期合同。

3.从劳动者的角度,不能因为收到OFFER,就提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OFFER与劳动合同也存在一定“联系”,即两者在内容上不能存在冲突:

1.OFFER约定了福利待遇,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裁判机关一般会按照“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作出对劳动者一方有利的解释——即,OFFER并不因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必然“失效”,而是可能仍“同时适用”,此时用人单位依然要向劳动者支付OFFER上约定的福利待遇;

2.OFFER约定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用人单位的做法涉嫌欺诈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可能被认定无效,此时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关赔偿。

三、从用人单位角度,如何做到OFFER的规范化?

1.OFFER上需要载明“薪酬、休假、奖金、福利、补贴、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员工福利的内容时,人事部门应注意审核,并与公司的相关部门(如实际用工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等)沟通清楚,确认入职后不会大幅调整、变更,才适合写到OFFER中;

(注: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做法正在调整,员工入职后可能有较大变化,建议入职前要与员工沟通清楚,而不能在OFFER上详细载明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即一般情形下OFFER宜简约,不宜过于详细)

2.OFFER上可以注明,如果发生冲突,最终内容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注:该表述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主要是针对一些合理的、细微的变动,如果变动较大,该表述也可能不起作用。)

3.OFFER上一般应当注明有效期限,否则OFFER可能被视为长期有效,可能会有一些劳动者在过了很长时间后,仍持OFFER前来办理入职,而用人单位可能无法拒绝。

4.OFFER上可以注明相关岗位的要求、录用条件等(如学历、专业、资格证书、从业经验);

5.OFFER上的其他内容、表述,也应当与劳动合同保持一致,避免发生冲突,否则可能不利于公司形象及公司管理。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