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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房屋买卖中的“地随房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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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房屋买卖中的“地随房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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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的仅是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成员所有,与集体无关,理论上应当是可以进行买卖的。

但是,因为房屋买卖牵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以农村房屋的买卖受到一定的限制,仅限于把房屋出卖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并且该成员本身尚无宅基地或已有的宅基地不符合国家标准。

符合上述买卖主体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农村房屋可以进行买卖。在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房屋买卖达成合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同时,与该房屋相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给买方,此即农村房屋买卖中的“地随房走”原则。

但同时需要注意,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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