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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微信语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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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微信语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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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微信语音”证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例如微信,在人与人的交流中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有时候一些当事人的纠纷焦点在微信的聊天中就会有所体现,那么如果这些纠纷无法解决诉至法院时,怎么认定在微信中的聊天记录的有效性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劳动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争议中,债权人因辞职时还有薪资未付清,在他和债务方多次以微信交流的过程中,债务方对欠薪的时间以及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却一直拖延不付,那么债权人能否以微信语音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呢?法院又能否将微信语音作为裁判依据呢?这是新时期新情况所引起的新型证据形式,那么在法律尚未有规定的情况下,微信语音是否能够作为审判依据?

  一、当前我国法律中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及微信语音的证据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其中的“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通常是指以录音、录像或是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信息。

那么,微信聊天中以语音形式所保存的证据能否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来认定采纳呢?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微信账号还未以实名认证,但通过聊天产生的微信语音,只要能够反映出当事人是在彼此知情的情况下产生,并且不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是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内容清晰,准确,能够反映出当事人双方就所要讨论的争议焦点或有明示、且无其他的可以混淆的概念的,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

即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客观性的特征,那么微信语音是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证据的,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这样的语音证据应当说是具备视听资料的相应特征的,也具备证据中视听资料的相应功能。

据此,笔者认为微信语音应该就可以属于视听资料的证据范围,能够作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证据来使用。

  二、微信语音和手机录音证据认定的区别差异

  那么,可能有人就又有疑问,为什么有时候手机电话录音不能作为语音证据来使用呢?而微信语音却可以呢?笔者来解释一下,法律已有规定:“证据的取得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中也说明到录音证据除了“合法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如“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等,而手机录音如果是属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是不合法的行为,那么以这种不合法的行为取得的录音资料当然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了,更不用说是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了,除非在录音之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但是这个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几乎不可能的。

  而微信语音能够作为证据使用,那是因为微信语音是以手机为原始载体,在双方聊天时当事人双方是对彼此的身份是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的,也知道语音内容不需要采取任何特殊措施便可以随机自动记录并储存的,不像手机电话一样存在偷拍、偷录等可能侵犯隐私的情况。

微信语音只要能够证明争论焦点,反映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那么它就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那么即便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以诉讼中身份不明或是语音中所表达的事实不是其所为来进行抗辩,也可以通过语音鉴定来确认身份。

所以,在笔者看来,微信语音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进行认定的。

  三、收集微信语音证据要注意什么

  首先,语音取证要尽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就通过微信语音的方式来进行取证;语音内容要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是根据案情及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为线索设计的微信语音证据的关键点,最好能够和其他证据向佐证,微信语音在关键的内容上一定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其次,要注意保留微信语音证据的原始载体,若对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涉及到对微信语音进行司法鉴定,这时会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所以微信语音的原始载体,即手机一定要保存好,不要清理手机内存导致数据丢失或是因其他原因而覆盖毁掉。

  再次,微信语音在提供时要保留其完整性,不能擅自剪辑或是截取,涉及到多段语音时,要按照语音顺序进行播放。

  最后,语音证据要向法院提供文字版,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往往是要刻盘,而且还要给对方当事人提供一份,作为证据是要双方当事人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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