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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互相提供服务的纳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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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互相提供服务的纳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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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型集团化企业,从节约企业成本等角度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由母公司或核心型企业集中完成,较之各企业单独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特别是集团化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所以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神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这一规定,母子公司之间在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提供方面,就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计算确认。

此外,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综合管理以及其他服务,双方之间应该签订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型服务的,也可以采取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的办法,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合理分摊。

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子公司申报向母公司支付的税前扣除服务费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与该项费用税前扣除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应该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母公司确认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流转税,子公司相应计入成本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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