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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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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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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并决定拒付的,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以电子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交单行或受益人。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规定通知不符点,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六条,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并决定拒付的,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一次性;

将全部不符点以电子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交单行或受益人。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规定通知不符点,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

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并拒付后,在收到交单行或受益人退单的要求之前,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开证行或保兑行独立决定是否付款、出具到期付款确认书或退单;

开证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可将单据退交单行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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