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中国网、澎湃新闻
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历时8年的“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宣判长乐市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无罪!
案情回顾
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在长乐市医院妇产科三楼办理入住手续,后离院回家待产。期间,该院妇产科医生吴某作为经管医生接诊,并为陈某进行了产前检查及开具检验单。
次日上午吴某下班时,部分检验报告结论未出,吴某也未及时主动跟踪或者交代接班的医生查看,致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检验异常结果至产前无值班医生查看了解。
2011年12月31日,陈某返回该院待产,于当晚21时送入产房分娩,李建雪未查房了解陈某的病情。21时30分左右,陈某顺产一女婴后阴道出血不止,李建雪赶到产房进行处理,并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到产房。
陈某分娩过程中,王某发现陈某没有分娩前的化验检查报告,从电脑调出查看后发现检验结果异常,并嘱咐李建雪继续观察。2012年1月1日凌晨,李建雪判断,产妇生命体征已平稳,遂吩咐助产士等人将其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
2时45分,产妇出现烦躁表现。院方记录显示,此时产妇脉搏144/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
有关调查部门此后指出,随后这些生命动态体征指标不断恶化。3时20分,产妇“手乱动,在床上翻来覆去”,其脉搏123/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降至76%。
李建雪到达病房并再次通知二线医生王春兰到场,叫护士输液并做抽血检测,但产妇失血过多。李建雪开了第三张取血通知单,血库回复“没血”。
王春兰赶来,看到产妇“很躁动,呼吸浅表不规则,心音低钝,压人中没反应,口吐大量食入物”。一名内科医生看到,产妇眼结膜无血色,瞳孔放大。
摸不到脉搏,用听诊器也听不到心跳。通过各种手段,未能让产妇恢复心跳。2013年1月23日,李建雪因此事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
2013年9月29日,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建雪等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4年10月16日,作为当天值班医生的李建雪被单独提起公诉。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李建雪身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对产后出血病人陈某的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4日,一审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建雪没有尽职分析化验结果甚至都没有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
因此,李建雪不能及时了解病情,也就导致了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这是对病人认识不足,从而不能及时发现情况,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最终死亡。
一审法院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李建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6月2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雪的上诉进行了公开审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争议焦点
1. 产妇的死因;
2. 李建雪对产妇的诊疗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正当履职。
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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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自:新京报、新浪新闻01案情回顾2017年4月6日,委托人赵某(甲方)与受托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乙方)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以不低于1150万元的出售总价出售甲方名下建筑面积为89.53平方米的家庭唯一住房。甲方应当提供交易房屋的有效证件及资料,作为乙方提供委托服务的依据,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房屋钥匙及各种证件、资料等。 签约
您好,这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村卫生室发生医疗事故谁负责村卫生室属于乡镇卫生院的部门或科室,则由乡镇卫生院承担责任。(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
泰安市民发生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要盲目做司法鉴定打官司泰安医疗纠纷A律师为什么提醒泰安市民不要不要盲目做司法鉴定打官司呢?因为医疗纠纷涉及非常专业的医学、法律知识,老百姓很多时候通常理解可行的,但是从专业角度来说就是另外的情况。比方说在泰安市医院(包括泰山区医院、岱岳区医院、肥城市医院、新泰市医院、宁阳县医院、东平县医院)就诊、治疗发生了该类纠纷,患者方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泰安市医院的诊疗行为有
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 1、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支付赔偿金后可以向存在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追偿; 2、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 3、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
法院判决,通常2种方式:1,电子版,短信通知中会有链链,你自行下载;2,纸制版,稍后会邮寄到你留的送达地址。
这要看具体情况了。1、交强险到期后必须及时续保,车辆发生事故没处理完毕,交强险也可以正常续保的。交强险的投保不需要保险公司验车,携带行驶证复印件也可以投保的,交强险也必须及时投保,交强险过期的车辆是不准上路的。2、商业险的投保由于保险公司要验车,拍照,所以投保时必须开车到保险公司。如果发生事故了,事故没处理完毕,但车辆已经放行并且维修完毕了,只是就赔偿问题双方没达成一致意见,正在协商或者正在等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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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呢?医疗鉴定专家指出,尽管不少医患纠纷源自院方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但是患方也应该清楚,有6种状况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应对此做无理的纠缠。 第一,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
提起“医疗纠纷”这四个字,不少医务人员都会皱起眉头。因为当医疗纠纷发生,处理稍有不慎,轻则人财两空,重则职业生涯全断送。分享以下几个医疗纠纷案例,看看这些问题在日常工作中,你是否会忽略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医院不能证明医疗产品合法来源担全责【案情简介】2008年6月25日,王某因右前臂受伤入住某医院行“右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 内固定术”,后摄片检查显示王某右尺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手术后骨不连,钢丝嵌入骨折
依您所述属于违反医疗规范暴力助产,初步判断为医院的医疗过错(医疗事故),医院需要承担因过错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您描述,骨折手术五个月未愈合还需要做二次手术,应属于医院的医疗过错(也就是您说的医疗事故)。建议您封存并复印病历,分析病历来确认医院的过错,并分析医院责任大小。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2、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
医生要承担责任,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
医疗事故投诉处理流程如下:1、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2、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3、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受理的,应要求医学会组织鉴定;4、鉴定结论符合规定,以此作为调解的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
一、投诉医院找哪个部门最有效 1、投诉医院找哪个部门最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在医院,可以在医院的医疗纠纷办公室投诉,也可直接投诉到医院内部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投诉到县区级卫生局的医政科,医政科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调解医疗纠纷; (2)投诉目标是诊所、医务室等小型机构,可以直接投诉到本县或本区的卫生局医政科,也可以去医调委、或司法部门。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
交通事故后对方全责但不赔偿维修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