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干预招投标的表现形式
目前,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多样。从招标确立环节,到投标、评标环节,再到定标与合同签订环节,甚至是后期的结算环节,地方政府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
有些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直接干预,或以授意、暗示、默许等形式间接干预;有些以会议等集体决定的形式干预;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强制性、指导性文件的形式进行干预,行政触角延伸到招投标各个环节,干预之深、之广,可谓触目惊心!
在招标方式确定环节,对于已核准了的公开招标项目,有些地方政府违法审批,擅自将已批准为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甚至将政府投资的公开招标工程改为直接发包方式。
在投标、评标及定标环节,地方保护色彩非常严重,有些行政监督部门甚至以要求投标人履行资质验证、登记备案或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进入本地区市场。
评标环节,有些地方政府违反规定,指派内部人员担任评标专家,通过指定或诱导评标专家来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正常评标活动。
有些行政监督部门以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为名,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立了监督委员会,但其行使监督职责的成员职能错位,直接由监督者变成了参与者甚至决策者。
有些地方政府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甚至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在合同签订环节,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其优势地位,背离招标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强行要求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将中标项目指定分包、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变相地改变了中标人,最终导致公开招标实质上成为指定发包。
在合同履行环节,有些地方政府不按约定的结算清单造价结算,随意变更设计,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二、行政干预招投标的主要原因
地方政府任意插手招投标的各种乱象及伴随的各类严重后果,值得深思。不遏制这种乱象,中国的建筑市场将始终无法形成有序、良好的竞争秩序。
危及到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安全质量事故,诸如“楼倒倒”“桥塌塌”事件也终将无法得到有效根治。为什么地方政府和个人能随意干预招投标?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已陆续颁布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但总的来说,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法律之间以及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之间的衔接配套还存在漏洞,致使很多程序设定流于形式。
《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未作详尽规定,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运作空间”。
而《招标投标法》设置的业主及施工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业主的权利甚至是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追究制度。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了作为业主的政府任意干预或插手招投标的现象突出。
二是我国同时存在《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个同位阶法律,两部法律存在多处冲突,直接导致了招投标过程中乱象丛生。
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招标投标法,而是将其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直接纳入政府采购框架之下。而我国却同时存在两个同位阶法律,二者不仅分立,且在监管主体、招标适用条件、供应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废标及其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矛盾,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
尽管后来又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但仅是立足于招标投标法框架下解决问题,并未涉及也不可能涉及与政府采购法相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三是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体制没有理顺。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下,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虽然有利于发挥各部门专业管理优势,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的诸多矛盾和问题。
四是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存在诸多弊端。许多政府工程仍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许多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投资主体,又是监督管理者,同时又身兼法规制度的制定者的身份。
这不仅造成部门、行业垄断,而且作为业主的政府部门容易脱离控制、扰乱市场。
五是有形建筑市场作用未充分发挥。目前,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而不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尚无制约和追究;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够到位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遏制建设领域腐败行为方面的作用。
三、预防行政干预招投标的对策
地方政府任意干预招投标,已严重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如何破除这种乱象,排除地方政府“指手划脚”的任意干扰,还招投标建筑市场一“清静之地”呢?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尽快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建立完善招投标法律体系。GPA是WTO的一项多边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
GPA作为世贸组织的多边协议之一,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作用明显。根据目前国情,虽然加入GPA会承担一定的国际风险,但从长远来看,如不加入,国家和社会承受的腐败风险会更大。
针对目前的招投标乱象,我国应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借鉴GPA和国际惯例,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者统一起来,尽快建立新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具体来讲,应将招标投标完全纳入政府采购框架,形成以GPA和国内《政府采购法》为基础性法律,“招投标制度”作为程序性规范纳入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之中的运行机制。
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工程建设还是普通采购项目,均适用,最终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是进一步完善招标方式。我国《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两种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其后颁布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五种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方式上的不足。
由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成本较高,费时较长,并且有可能形成过度竞争及资源浪费,有必要对现行招标方式予以完善。借鉴GPA,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招标方式增加进去,诸如一些标准化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工程、合同金额较小的或一些应急工程,通过设定一定的准入制度,明确采用上述采购方式,既可避免目前两种招投标方式所带来的效率较低、资源浪费等不足,又可避免直接发包可能带来的腐败风险。
三是建立健全招投标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如上所述,招投标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确、招标人(业主)权力过大是滋生政府干预招投标并伴随腐败现象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议对招投标各方主体,特别是招标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对应该招标的项目、范围、条件清晰说明;对资格预审行为进行限制,更多地采用资格后审;限制或取消招标人代表担任评委;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评标办法和确定标底等。
同时,应规范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综合性专家库建设、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围标串标及资质挂靠判定方法,推广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给政府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招投标提供任何“可乘之机”。
四是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立综合监督机构,破解“同体监督”。体制不顺、“投资、建设、监督、管理、使用”多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是造成招投标领域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
为改变招投标工作管理分散、同体监督等现状,建议将分属于各个行业和部门的招投标行政监督权剥离出来,成立招投标市场的专项监督管理机构,并作为各级政府的直属部门,统一行使各个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督权,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由各部门的自行“兼管”转变为政府“专管”。
五是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继续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保证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从行政到经济上完全脱钩,避免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有任何经济关系。
对于目前有些地区或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力量薄弱的情况,建议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程序性的监管工作委托有形建筑市场负责。
六是破除地方保护。凡是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依法应当招投标的,不受区域限制,均应依法进行招投标,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都可进入。
对于有些地方政府针对外地企业采取的强制性登记注册、备案许可、违规收取费用等歧视性政策,或对本地企业采取一些地方保护政策,均应全部废除,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
另外,对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政策,应在招投标制度中设置对应的处罚措施,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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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密要求法律规定的保密要求1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2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3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5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6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在正常的情况下,招标人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的招投标保证金,并且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及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保证金退还引发争议便是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情形之一。投标保证金一般情况下都会进行退还,那么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有哪些?
现在实行市场自由约定,已经废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意见】如果图纸上有,但清单中没有,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是:1、看这一项与清单中其他项有没有相关,有相关就用已有的项目在结算时进行增量;2、这一项与清单中其他项没有相关,通常进行认价;3、认价分为材料认价、做法认价、包工包料认价,看你需认价的是哪一类;4、有的认价由于图纸上做法或材料不明确,需要出工程洽商才行;5、出完工程洽商,看是否需要认质(材料认价或包工包料认价),需要认质的,先认质后认价,全
公司建筑分公司一般不可以做工程招标投标。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最终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其没有工程招标投标的资质。此外,进行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
按说应当重新招,指定品牌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但你们通过不合法的拿到标又来换品牌也是不合法的,也损害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利益
围标、串标在工程招投标中很普遍,但实际是一种犯罪行为。 一、串通投标罪: 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刑法的规定: 1、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停止招标,但是已经损害了招标人利益,还是有可能被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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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中交易服务费一般由招投标双方共同承担。2、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在各地建委交易市场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需要给交易中心(有形市场)缴纳的费用。3、以北京为例,工程和设备招标:收取中标价的0.11%。其中,招标方缴纳60%,中标方缴纳40%。
1.工施工单位报审结算存在的问题在审汁中发现,有的施工企业利用建设单位对建没工程结算的知识了解较少,不能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有效的监督的情况,采用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手段,高估工程造价。 2.审计工程结算面临的问题 (1)承包工程合同签订不观范,工程结算计价难以确定。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双方承包工程合同签订不规范。在签订合同时签订与招投标文件相违背的合同或者按投标文件的
建筑工程招标公告范本__县中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设计经临州发改社【2015】1593号文件批准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具备招标条件,决定对该工程设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将本次招标事宜公告如下:一、工程名称:__县中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设计二、建设单位:__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三、工程地点:__县__镇四、资金来源:中央投资及地方筹资。五、概算投资:5494.05万元六、工程概况:新建9层框架住院楼一栋
一、建筑工程招标流程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
您好!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
招标文件编号:XXXXXX XXXXXXXXX制XXXX年XX月XX日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邀请书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说明和项目要求 第三部分投标申请人须知 第四部分设备配置、技术参数、功能及规格要求 第五部分招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招标申请书(样式) 附件二:投标保证书(样式) 附件三:质量保证书(样式) 附件四:售后服务承诺书(样式) 附件五:投标资质和资信证明(样式) 附件六:招标分项一览表(样
一、聊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认定条件是什么(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