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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管控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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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管控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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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这是没有争议的。而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的具体时间如何计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3日,省政府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一般企业的复工时间要求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2020年3月2日,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

在违约金的计算上,被告开发商要求逾期时间应扣除影响延期复工的99天,而原告主张逾期126天。

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等级变化的时间,企业复工招工的影响,法院酌情确定疫情防控影响期间的40天可在逾期交房天数中扣除。

也即,违约金的计算应从2020年8月31日到2021年1月2日,共计125天,扣除40天,确定应承担违约金的天数为85天。

因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在90日之内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为此,被告开发商应支付原告的违约金为3.1万余元(全部房价款182万余×0.02%×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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