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刑事证据基本要求汇总免费法律咨询:15136180046刑事证据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监察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刑事调查及诉讼活动,包括立案、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
二、遵守法定程序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收集、审查、应用证据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三、证据概念、种类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且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四、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3)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4)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起因、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6)作为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的事实;
(7)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8)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9)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五、免证事实下列事实不需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和定理;
(3)国内法律及其有效解释。六、推定下列事实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认的事实;
(2)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3)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证明的事实;
(4)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上记载的事实。七、举证责任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公诉机关应当全面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并根据法庭要求提供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
人民法院不负有举证责任。八、证明标准刑事案件不仅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是指:
(1)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涵盖案件事实;
(2)有现象表明某种影响案件真实性的情况可能存在,且不能排除;
(3)存在根据常识可能发生影响案件真实性的情况。九、证明效力原始证据的证明效力一般来说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运用证据应当遵循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如果能够收集原始证据的,必须收集原始证据。十、全面收集证据调查人员、侦查人员要全面收集、客观制作能够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起因、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等的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防止片面重视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倾向。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不得隐匿对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对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侦查机关应当认真核查;
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十一、物证、书证的提取、扣押收集物证、书证时,应当制作提取、扣押笔录,必要时可以同步录音录像、拍照。
在搜查、勘验、检查时发现物证、书证时,应当通过搜查笔录或勘验、检查笔录反映物证、书证的特征、来源及其扣押情况。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应当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应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要注明原因;
相关笔录、清单应当注明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
对物证、书证来源及提取、扣押情况有争议的,由物证、书证收集者或者提供者进行证明。十二、物证、书证的收集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
原物不能搬动或者系易损坏、消失、变质及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或制模。
对原物拍照、录像及制模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
调取书证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档案材料管理等限制难以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提供人姓名、单位等。
书证有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物证照相、录像、制模和调取书证复印件的,应当对不能调取原物、原件的原因、复制的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做出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物证、书证持有人或持有单位有关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十三、物证、书证的固定物证、书证应当交当事人或者证人辨认,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鉴定。
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应当进行 dna、指纹等鉴定,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进行比对。
鉴定,应当全面、科学,并穷尽鉴定手段。
依法应当返还的物证,应当制作足以反映原物性质、特征、数量的照片、视频或者复制品。十四、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首次询问证人、被害人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是否到场。
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应当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并交由证人、被害人阅读后签字确认。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根据案件需要,询问过程可以同步录音、录像。十五、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笔录被调查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符合法律及相关
首次讯问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规定;应当完整记录被调查人(入党信息、工作履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犯罪时住址、有无前科等情况。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并注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是否到场。
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应当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并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后签字确认。
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应当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安、司法机关辅助人员在各自机关管辖案件时;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现场勘验笔录正文需要载明现场勘验过程及结果,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位置、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血迹分布、性状和数量以及提取痕迹、物证情况等。
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说明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等。十七、辨认笔录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辨认前应当禁止辨认人与被辨认对象见面。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侦查人员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活动应当个别进行。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十八、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有法定资质,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并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十九、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合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
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应当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应当注明清楚。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为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是复制件的,应当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可以进行鉴定。二十、技侦资料的转化侦查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二十一、量刑证据的收集
转载: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1量刑的基本步骤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
本文选自潘申明、刘浪、张蕾、江海昌:《公诉岗位必备素能全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 刑事案件证据关联性的内涵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规定:“相关性证据是指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将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①证据法意义上的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定罪和量刑事实等证明对象是否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明力。也即证据所能反
一、量刑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 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 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
1、给人担保贷款,债务人还不上,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一、刑事案件见证人的要求1、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
亲自签名的只是口供,其他如果不是本人签名必须形成证据链才有效。
根据所处的法律阶段不同,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三种结案方式和处置程序:一、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初步调查取证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释放被拘留的嫌疑人,终结法律程序。二、嫌疑人被拘留的证据严重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将不会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将获得取保候审。如果公安机关无法在后续的调查取证中获得有效证据,嫌疑人将不会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年的取
刑事案件证据会不给报案人查阅,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只会给办案人员、律师查阅。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
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正确答案】D
审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三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所以,刑事案件中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无罪处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
现如今国家不断推进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律师代理各类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刑事案件中经常听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说:“中国是人情社会,律师业务再强也不如找关系”。这样的说法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在中国的法律不断健全、人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作用越来越大。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表现在:一、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心理落差很大,对于自己有没有犯罪?罪过的轻重没有客观的了解。在看守所里犯罪嫌
法律分析:罚金逾期未交有滞纳金,罚金如未近期交纳是需要交纳利息的,一般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如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减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每个地方每个区域,都会存在着管辖权,当犯罪人在某地犯罪的时候,不适合当地的公安机关时,还行是管辖权,那么检察院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移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检察院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移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
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基础流程 (一)张贴征收公告。从公告中了解宅基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相关信息。(二)现状调查。形成一份《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由三方主体(村集体、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三)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听证(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申报(五)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六)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二次”征收村民意见和听证、将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
1、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2、请了律师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因为职业关系,可以更好地开展辩护,在调查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方面都有很大的便利。并且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等代理申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专业性更强。
刑事案件律师的收费标准刑事律师收费参考标准如下:(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非北京市区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
刑事案件取保的黄金救援37天 所谓的取保“黄金37天”是指在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与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之间的期间。公安机关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30天,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一共37天,因为在这段时间是最容易争取取保候审的期间,因此,被称为取保“黄金37天”。 因为这37天非常重要,所以绝对不能够浪费。很多家属在当事人被拘留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找人托关系把人“捞”出
一、概念: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一般定义的文字描述,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二)论理解释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一事发生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事实,即法益侵害特征;二是能够就法益侵害事实实行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即有责特征。
我国刑事案件被告人从提起上诉到二审法院作出最终生效判决到底需要多久呢?刑事案件二审一般要审多长时间? 一、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一个月左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一)种类1、证据种类的概念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辑划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2、物证(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