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奸后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的妻子和被害人张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被陈某发现后堵在家里。陈某不让张某穿衣服,不让张某离开,用擀面杖殴打张某。
张某问陈某,如何才能解决此事。陈某说:不拿100万元,不能解决。后张某家人报警,陈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将陈某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二、主要问题
如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陈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陈某索要的金额为100万元,则陈某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律师意见
本案起诉至法院后,陈某委托王勇杰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介入案件并仔细研究了案卷之后,王勇杰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辩护要点如下:
1、被告人脱口说出的100万,只是众所周知的具有象征意义的数字,并没有真实索要100万元的意图。
2、被告人“捉奸赔偿”符合常情常理,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属于非法占有。
3、陈某非法拘禁张某,是为了泄愤,而不是为了索要财物。
4、张某的恐惧心理来源于自知理亏、做贼心虚,而不是来自非法拘禁的“恶意加害”或“心理强制”。
四、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被害人刘某到南京出差时认识被告人杨某(女,18岁),互相加了微信好友。2013年11月,刘某再次到南京出差时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导致杨某怀孕,在刘某的强烈要求下,杨某做了人流手术,刘某给杨某补偿后,二人不再联系。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杨某以要到刘某家讨说法、要债及在网上发布刘某出轨信息为由多次威胁刘某向其转账,共计30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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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10月,被害人刘某到南京出差时认识被告人杨某(女,18岁),互相加了微信好友。2013年11月,刘某再次到南京出差时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导致杨某怀孕,在刘某的强烈要求下,杨某做了人流手术,刘某给杨某补偿后,二人不再联系。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杨某以要到刘某家讨说法、要债及在网上发布刘某出轨信息为由多次威胁刘某向其转账,共计30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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