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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合同中,拖欠款项达到总金额五分之一,债权人可主张债权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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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合同中,拖欠款项达到总金额五分之一,债权人可主张债权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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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借款、租赁、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诸多有偿合同中,合同双方经常会约定总价款分三期以上支付,这就是分期付款。

但是,有些债务人却连第一期都没有支付。债权人当然可以起诉,但是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债务人支付第一期款项,还是请求债务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

或者请求解除合同?这就需要视案情而定了。

在分期买卖合同中,当买受人达到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分期付款迟延时,出卖人就面临严重的交易风险,出卖人理应具有脱离该种风险的救济途径;

但是有些买受人只是一时经营困难导致支付能力暂时不足,而并非恶意违约。如何在规避出卖人交易风险的同时,又能避免买受人仅因支付能力一时困难便丧失整个合同利益呢?

对此,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作出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五分之一是这条规定的关键词,我们可将该条规定称为“五分之一条款”。

将本条规定分解后可知,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主张解除合同,就需要同时具备如下要素:(1 )买受人支付迟延;

(2 )迟延支付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3)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进行了付款催告;(4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要素,或者双方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且损害买受人利益,则该约定属于无效条款。比如:双方约定迟延支付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6,出卖人即可享有解除合同权,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该条款的设计实属精妙,兼顾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无论是已废止的合同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只有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五分之一条款”,那对于借款、租赁、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中的分期付款,是否也同样适用于买卖合同的“五分之一条款”呢?

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以及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法律对借款、租赁、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的分期付款事宜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形下,当然可以参照适用于买卖合同的“五分之一条款”,当债务人拖欠款项达到总金额的五分之一时,债权人可以起诉请求债权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或者解除合同,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2021)豫0502民初3804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谷某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7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成立有效,原、被告双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一笔股权转让款30万元应于2020年10月30日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应于2021年4月30日支付。

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的前两笔股权转让款已达130万元,已达到全部合同价款的五分之一,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2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孙华良律师擅长办理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公司股东股权纠纷、离婚诉讼、事故赔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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