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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对方还要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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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对方还要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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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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