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界定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税前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甚至把礼品、礼金、回扣、个人消费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不仅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现误差,而且易产生涉税风险。
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香烟、水果、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准确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这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准确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二是准确论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的计算,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营业外收入不包括在内。
二是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3项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三是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进一步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明确。
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的时候,必然会填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自然地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既然税收上确认收入,就应该可以作为扣除基数进行税收处理。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是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确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是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大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即企业已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
例如,某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5亿元,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0万元,则该企业2012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50万元(5×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部分是180万元(300×60%),由于250>180,所以,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300×40%)。
二是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小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超过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差额,与企业已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之和。
例如,某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3亿元,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0万元,则该企业2012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万元(3×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的部分是180万元(300×60%),由于150<180,所以,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即180(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业务招待费发生额300×40%。
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会议费区分。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业务招待费要与业务宣传费区别。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这些费用均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三是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补偿,而业务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企业和个人而发生的吃、喝、用等费用,它的消费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怎么进行纳税调整一 合理界定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税前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甚至把礼品、礼金、回扣、个人消费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不仅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现误差,而且易产生涉税风险。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香烟、水果、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1、固定资产当年没有计提折旧,如果已达到的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汇算清缴不要做纳税调整。少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需要调整。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应按照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税收:核查企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风险提示: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
咨询:对于暂估入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的,能否作税前列支扣除?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在企业所
业务招待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接待和招待,如招待客户、供应商等发生的餐费,应属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福利用餐、内部聚餐等福利支出,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合理界定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税前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有的甚至把礼品、礼金、回扣、个人消费等支出列入其中,这不仅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现误差,还易产生涉税风险。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香烟、水果、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
(1)招待费用的检查①对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用,审核“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和列入其他费用账户中的招待费发生额,查实招待费核算的明细账户,进一步落实纳税申报时归集是否完整、正确,是否存在少归集招待费的问题。②对支出的大额会议费、差旅费,核查相应原始凭证,对开票为酒店、餐馆、旅行社等单位的应作为检查重点,可到开票单位检查收入日报表、POS消费记录及现金日记账等资料,核实企业是否存在以其他支出名义
(2)检查“财务费用”明细账记录与有关凭证,并与所得税申报资料核对,核实有将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以上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对超过规定列支的利息支出,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作了调整。 (3)对关联方企业间利息支出的检查:第一,审查企业成立章程等,核实企业资金来源、购销渠道,确定企业间是否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是否在利益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如何处理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5.重新分配利润借
法律分析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度(月份)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的制度。所得税清算的时间往往在次年1月至5月进行。其步骤是: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先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然后,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汇算清缴的款项进行审核,审核有误时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整。在会计实践中,对于由税务机关(审)核定或由企业自查得出应朴(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尚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怎么体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主要调整的是以前年度的重要差错,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损益类项目的过渡性科目,其余额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该调整金额不体现在本期利润表上,而是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
专业分析:看情况:其一、个体工商户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二、如果属于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汇算清缴。其三、纳税是每个公民都应尽的义务,要主动积极的纳税。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
我国行政机关对于企业所产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一般为百分之六十,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全年销售额的钱分之五。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您所举的例题,具体计算如下:(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即:4万元×60%=2.4万元;(2)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100万元×5‰=5000元;(3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如何处理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不论内资企业所得税,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其税率均是按年设计,但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支出,纳税人就要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期预缴所得税。内资企业可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预缴所得税的方法一般有两种:(1)以上年实际应缴所得税为基础确认当年预缴所得税额,也就是企业在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以上年
招待费限额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本次财务制度改革以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外,其它各类企业基本上没有标准(1992年6月颁布采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现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可以据实列支。因此,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重视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否则会面临纳税风险。合理界定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