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第三条 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章 面试管理机构第四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面试的政策制定、管理与监督,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管理与监督,负责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面试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公务员面试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面试内容、方法与程序第八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 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
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第十条 面试测评要素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确定面试测评要素的基本原则是:
(一)根据拟任职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对人员的要求,确定要素项目。
(二)选择面试测评要素,应当适应和发挥面试功能,避免与资格审查、笔试、考核等环节的测评内容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及与拟任职位要求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
第十一条 面试试题一般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命题小组编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编制。
第十二条 编制面试试题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一)政治思想性原则。试题内容健康,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原则。试题具有科学性,编排、评分要求规范。
(三)针对性原则。试题编制要贯彻“为用而考”和“因岗择人”的原则,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应试者的特点。
(四)灵活性原则。试题的内容设计、提问、追问、评分要点等要给考官和考生留有发挥的余地。
第十三条 编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测评要素和测评对象,确定题目类型;
(二)科学、合理地取材;
(三)命题小组讨论;
(四)形成试题,包括题干、出题思路、参考答案、评分要点;
(五)组合题目。
第十四条 面试测评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和情境模拟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
第十五条 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培训面试考官;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第四章 面试考官第十六条 实施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用人部门内部相对固定并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5名或者7名人员组成,也可根据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组成。
面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 件。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必须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授予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二)所在单位审核;
(三)接受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四)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评审;
(五)录用主管机关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应当定期参加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面试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二十条 录用主管机关成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由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者继续授予其面试考官资格;
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也可聘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特邀考官在每一考官小组中不超过2人。
第五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第六十一条 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监督巡视员监督,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试人员在面试中有违纪行为,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录用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细则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录用面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提高面试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面试考官应当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参加过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开展面试工作;
掌握面试技法,对应考人员评价准确;能对改进面试工作提出有益建议。
第五条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用人部门也可聘请部门内有关领导或部门外有关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
第六条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三)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有关规定。
第七条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公务员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的聘请,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权;
(二)非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不被免除面试考官资格;
(三)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八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建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的评审和授予。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面试考官资格申请的审核。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包括负责录用考试工作的行政首长、业务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等。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第四条 规定的人员,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书面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录用管理部门推荐,填报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由所在部门审核;
(二)接受国务院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对提交的资格评审材料及申请人的面试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审议,认定面试考官资格;
(四)经审批合格者,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十条 面试考官拒绝或无法履行其义务,或在面试工作绩效考核中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提出,经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一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人事部门应建立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将面试考官在每次面试中所承担的工作、面试的人数以及面试的绩效等记录在案,并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面试工作年度考核,填写面试考官业绩考核表。
考核结果作为面试考官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定期组织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二)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三)常用的面试技法及评价要领;
(四)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五)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六)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
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定,合格者发给《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是认定面试考官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程序和方法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分中央和地方两大层次,分别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发布招录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与体检;公示与审批。其详细步骤及要求如下:一、制定招录方案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录方案。经授权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公务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第二章辞职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范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三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
国家公务员面试流程详细指南是什么结构化面试是当前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最广泛的一种面试方式。面试时由至少7个考官组成一个考评小组,按规定的程序,对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始终如一地使用相同的考题进行提问;考生的行为根据事先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定;面试的结果采用规范的统计方法记分;面试合格的考生按其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进入下一考核。对于面试来说,结构化的优点是非常明显的,其最大的优点就是公平。公平反映在三个方面。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5-28 颁布日期:2012-05-28 文号:发改经贸[2012]15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1-31 颁布日期:2011-12-31 文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8-29 颁布日期:1997-08-29 文号:国税发[1997]14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行员的培养锻炼,完善内控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开发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行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国家开发银行系统内,对行员进行有计划地调换岗位或职位。第三条 实行轮岗制度,要统筹兼顾工作的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达到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3-07-21 颁布日期:2003-07-21 文号:环发[2003]1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形成高效的政府工作系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务员按本办法管理,但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除外。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管理,遵循民主、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1-01 颁布日期:2002-05-24 文号:国税发[2002]6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01-01 颁布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