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层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某鉴定人就某个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人经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
申请人不仅花费了大量的鉴定费用,由于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并由此另行支出了一笔鉴定人因出庭所需的费用。
但是,最终该份鉴定意见因为鉴定人采用的鉴定程序存在违法的问题,导致未被人民法院采用。此时,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退回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出庭费用。
【涉及问题】
问题一:因鉴定人原因导致鉴定意见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鉴定费用是否应当退回?
问题二:前者情形下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出庭费用是否应当退回?
问题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就上述费用是否予以退回作出决定,如可以应当采用何种形式?
【笔者观点】
(一)立法缺失导致问题出现
关于鉴定费用在何种情形下应当予以退回的问题,目前只有《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但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发生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是鉴定发生的费用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
但是,对于其他因鉴定人问题导致鉴定意见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情况下,鉴定费用是否应当退回,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针对性处理的意见
问题一:因鉴定人原因导致鉴定意见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鉴定费用是否应当退回?
笔者认为:
当鉴定意见因存在如下问题导致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时,其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是一致的: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在以上四种任一情况发生时,均可以触发以下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在合理期间内向返还预收的鉴定费用,逾期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决定是否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鉴定人予以处罚。
理由如下:
1.上述四种情形均是鉴定人未能依法达到司法鉴定启动的目的,对诉讼产生的消极后果程度相当,即作为法官查明案件专门性问题的助手,没有对法官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给予应有的帮助。
2.上述四种情形均是鉴定人未尽到受托人的审慎、勤勉即其他法定义务,未完成人民法院启动司法鉴定所委托的事项,故从权利义务一致角度,亦不应当收取相应鉴定费用。
甚至对于重大过失导致的诉讼拖延问题,当事人还可以就引发的损失进行索赔。
因此,当鉴定人原因导致鉴定意见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鉴定费用当然应当退回。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问题二:前者情形下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出庭费用是否应当退回?
笔者认为:
应当与鉴定费用的处置采用同一方式。
理由如下: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和第11条,鉴定人出庭发生的误工费用等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但是对于司法鉴定的费用却未纳入,这是个很搞笑的事情。
1.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鉴定人之所以要出庭,就是因为需要对鉴定意见给出“售后服务”,一方面来向提出质疑的当事人进行当面解释,一方面也是帮助审理案件的法官更为全面正确地深刻理解与认知相关专门性问题,从而作出更科学更符合客观真相的事实认定。
因此,鉴定人的出庭费用自然应当由承接鉴定的鉴定机构支付,属于司法鉴定的应有成本。
2.鉴定费用之所以被排斥在诉讼费用之外,主要理由是因为司法鉴定是举证费用,该程序系有当事人申请启动,亦是属于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但是,该理由并未充分注意到很多专门性问题并非当事人无法证明,而是法官囿于专业认知能力的问题,导致的对专门性问题所涉事实认定的困难。
因此,从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制度界定为法官辅助人角色的角度出发,鉴定费用当然属于诉讼费用。此定位也一并可以解决就某些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事实的鉴定问题所引起鉴定费用的尴尬问题。
3.绝大多数情况下,依当事人申请而发生的鉴定人出庭费用,如依鉴定费用的性质论断,自然也属于当事人举证的费用,如何作为诉讼费用的性质?
因此,将鉴定费用与鉴定人出庭所致费用人为的区分开来本身就是一件愚蠢的事情。
因此,当鉴定人派员出庭为自己错误的鉴定意见进行辩解,而所谓产生的费用却要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承担,显然是一件说到哪里都说不过去的事情。
况且,出庭的鉴定专家均是受鉴定人雇佣或者委托,因此,由于鉴定意见因鉴定人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一切责任均应当应当由鉴定人承担,其中当然包括鉴定人员出庭所产生的费用。
【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问题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就上述费用是否予以退回作出决定,如可以应当采用何种形式?
笔者认为:
1.可专门出具民事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民事裁定适用于与案件审理程序相关的事项。而鉴定意见因鉴定人原因导致人民法院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情形发生后,自然涉及到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该问题当然属于一个程序事项而非实体裁判事项,故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机构退回预收鉴定费用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可以出具民事裁定书的方式责令鉴定人将收取的鉴定费用退回申请人。
2.可在结案裁判文书中一并予以确定
当然,如果是案件审结时在结案裁判文书中对该问题一并作出决定,也是可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52条明确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判决书应当包括的内容,虽然《诉讼费交纳办法》仅将鉴定人出庭所致费用作为诉讼费的项目之一,但鉴于上述论证的事项,以及鉴定费用本身系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对相关专门性问题举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所支出的费用,因此该费用的发生及如何最终负担当然也属于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的事项。
3.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鉴定人必须履行
既然是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鉴定人应当无条件的依照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并视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惩处。
4.对于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出庭费用退回的决定,鉴定人无权上诉
(1)鉴定人非案件当事人,仅是人民法院委托的诉讼参与人,无上诉资格;
(2)《诉讼费交纳办法》第43条规定了诉讼费用决定不可单独上诉而可申请复核,鉴定费用应当比照执行。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您好!可以的。祝您早日解决,如需进一步帮助,请点击我头像右侧的电话,与我电话(同微)沟通。
你可以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看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或是伤残
个人想要做伤残鉴定,需要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之后由具有伤残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伤残鉴定,将由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
1、医药费: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2、营养费:30元天3、护理费:76元天一般六级残疾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级别一般经司法鉴定是小部分生活护理,生活护理费76元天×365天×20年×50%(法官酌定比例)277400元4、伙食补助费:30元天5、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18606元×20年×50%186060元;农村标准:6232元×20年×50%62320元;(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1、要结合手术前的风险告知书,以及手术同意书的相关内容来判断医院方的责任。2、在院方有责任并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看是否影响了主要器官功能等。3、但可以肯定的是,因为鼻子是人脸部器官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损失肯定是要赔的,而且律师费一般也是支持的。4、如果过程中,有医生和医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那即使是正常手术风险,院方也有赔偿义务。
来源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兄妹共同继承了一套房屋却因为如何分割起了矛盾最终还对簿公堂一起来看看这起共有房屋分割纠纷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为兄妹关系,各方曾因涉案房屋继承纠纷发生诉讼,经法院一、二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阿北、阿山、阿花、阿毅各继承20%产权份额,阿秋、阿石各继承10%产权份额(以上名字均为化名)。2016年4月,六兄妹办理了上述房屋份额的产权登记。 涉案房屋为楼梯
编者按:未足额参保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必须产生补差争议,实务中有三种意见,不予受理、简单判补差以及让劳动者找社保部门核实基数和待遇再判决,个人认为此三种意见均不妥当。一、问题的由来《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将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项目进行了列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由基金支付。这些费用的计算和本人工资有关,很多企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
基本案情某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后,因故未能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请求,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了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并及时主持召开了业主大会。经过小区业主投票,“双过半”(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选聘甲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公示期满后,甲公司与居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入驻该
广州中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07 16:33 发表于广东六兄妹共同继承了一套房屋却因为如何分割起了矛盾最终还对簿公堂一起来看看这起共有房屋分割纠纷基本案情原、被告为兄妹关系,各方曾因涉案房屋继承纠纷发生诉讼,经法院一、二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阿北、阿山、阿花、阿毅各继承20%产权份额,阿秋、阿石各继承10%产权份额(以上名字均为化名)。2016年4月,六兄妹办理了上述房屋份额的产
本人陈述虽然在治安案件中是重要的证据,有时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是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可能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作出的,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于本人自己承认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己陈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建议去有资质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后就可以知道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
众所周知,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依法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员工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选择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及明确应当在支付员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可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解决工伤纠纷的重要性;那么认定工伤后,员工不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应如何处理。《工伤保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
裁判要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必须以发生碰撞为必要条件。专项作业车在道路上行使时因故障发生漏油,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摔倒受伤,该事故与专项作业车在道路上驾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案情2015年3月31日,7时10分许,金某某驾驶中型专项作业车沿长虹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上343省道时,因车辆漏油,导致地面打滑。吴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343省道由西
目前笔迹鉴定是非常可靠的,不然法院也不可能采信笔迹,而且如今鉴定意见已经作为诉讼证据之一。笔迹鉴定不能造假,经过专业部门做过鉴定的笔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那些在受到鉴定申请时,申请人暗示对鉴定结果造假的,应该拒绝,否则一旦发现造成现象存在,那么鉴定人员就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可以的。出生证明是应该有女方的身份信息的,凭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明、已缴纳罚款的票据就可以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了。
你好,关于烫伤法医鉴定时间限制是怎样的,如果是刑事案件,一般在发案时马上进行法医鉴定;如果是民事赔偿案件,一般在治疗终结(一至三个月之间)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想申请鉴定,需要提供原始病历和最近一次的诊断证明,同时,之前拍过的各种片子能带的都带去。赔偿标准需要看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来看,不同的级别赔偿的标准也不同。只要到社保去申请一下就行,一般社保每月会定期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赔偿是根据伤残鉴定级别为
《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从而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求:一是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二是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基础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资格,即证据不被法律禁止,并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三是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刑事诉讼
基本案情 崔某是某针织公司员工,入职已满10年,在生产一线工作,月收入超七千元。2020年某日,崔某至相关政府部门咨询了公积金、社保缴纳基数并投诉公司缴纳不足后,收到针织公司的书面通知。针织公司以疫情影响接单量少、崔某年龄较大等为由,要求崔某休息3个月,并承诺每月发放最低工资,之后何时恢复视公司经营状况而定。崔某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正常上班,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