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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开会就换届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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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开会就换届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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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对业主委员会任期及任期届满后,如何进行换届选举直接作出具体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共同决定。

同时,该法第 18 条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及换届等具体程序,由业主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决议通过后执行,充分体现了业主自治原则。也正是这种业主自我管理,使一些业主委员会换届无章可循,成了非常麻烦的问题。

为了解决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问题,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7 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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