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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负责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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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负责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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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如下:

1、发生一般事故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的;

2、发生较大事故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

3、发生重大事故的,罚款一年年收入60%的;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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