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且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大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五倍;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筹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少数单位以职工基本工资较低标准作为缴存基数,更有部分单位以远低于职工实际收入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这些做法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
据介绍,目前全市有6500多个单位存在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阅这些单位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对缴存基数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的,将责令限期改正、要求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改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单位存在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广大职工可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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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
大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比例: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职工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工资标准,且不得高于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规
一、什么是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上海公积金贷款需要缴存多少钱连续缴存六个月就可以贷款了,贷多少要看公积金账户里有多少钱乘以40倍,但具体还要看房龄等的问题。三、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
北京公积金最短缴存多久可提取?根据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联合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只有两个:1、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2、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同时,如果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如果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想办理公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的回答为缴存比例是公司自己定的,缴存公积金要确定两个数据,一是缴存基数(一般指基本工资),二是缴存比例(一个百分比,最高12%,最低一般是5%,以1%为单位来累进);缴存比例分单位比例和个人比例,公司的比例是全单位统一的,个人比例一般与公司的比例相同,但也可以个别人申请调高些,但不能低于公司的比例数;
一、及时补缴很重要公积金账户如果出现漏缴情况,很有可能对贷款资格产生影响,一定要及时补缴。在此温馨提示换工作时,上下家公司尽量衔,这样避免出现公积金账户有断交或者补缴情况的。二、申请贷款要复议申请贷款时要提供补缴记录,补缴金额到账且账户状态正常汇缴。一些城市在贷款前需要先申请贷款复议,复议通过可以有贷款资格。三、复议所需材料复议需要携带的材料:(1)主贷人、配偶及其他参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一、大连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70万。市内四区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上调至45万,夫妻双人贷款额度由60万上调至70万,其他地区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33万,夫妻双人贷款额度58万。二、公积金贷款年限和贷款原则根据以下要求对借款人可贷款额度进行计算,并取最低值。1.不超过根据公积金缴交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纯公积金贷款额=(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A
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住房公积金基本提取条件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9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9个月以上。2.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3.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二.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4.支付公共
劳动者应当主动往银行卡里存钱,以免银行再次扣款时,导致不成功,以便自己进入黑名单。 劳动者可以采用逐月还贷采用的是报销制度。即每个月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然后划转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供的扣款银行账户中,用于抵偿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每个月报销的金额是在保留公积金月缴额的12倍后,依据客户上月的月还款额和上月的公积金余额进行计算的。如果某个职工账户中只
用户在大连市,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额度计算如下: 公积金中心根据以下要求对借款人可贷款额度进行计算,并取最低值为借款人总贷款额度: 1、最高贷款额度规定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
职工因偿还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大连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方法如下:一、申请条件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2、房屋坐落地应在申请提取人或配偶的户籍或实际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的行政区域内;房屋坐落地在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房屋坐落地在实际工作所在地的,需提供单位相关证明文件。二、办理要件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借款人与提取人不是同一人,需要提供两个人有效
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下:一、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部分提取条件1、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商品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2、职工因购买自住上市交易存量产权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3、职工因购买自住公有住房产权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4、职工因购买军队土地上建造的自住商品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5、职工因购买集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规定了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是开展规范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
大连的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行政区域继续工作,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提取大连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如下:一、办理要件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3、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4、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二、办理流程本人或配偶携带上述材料办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三、办理地点职工住
一、申请条件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二、申请材料1、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一份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依法合理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按计划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月使用计划。当月未使用的计划指标,可结转入下月使用;当月使用若超出计划指标,则转入下月安排使用。凡属离退休、出境定居、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转移支取的不
下面是我整理的,一起看一下吧!上公文站,发觉学习。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 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 现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 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5-07-04 颁布日期:2005-07-04 文号:财金[2005]7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 为统筹城乡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集体土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住宅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按照“分级管理、下放审批、加强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