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我整理的,一起看一下吧!上公文站,发觉学习。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 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 现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 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 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看法建金管(20xx)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 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xx)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看法(鲁政办发20xx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 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托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其次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筑、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住宅修理资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六)支付物业费的;
(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一)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_)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需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筑、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依照第
(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
(三)、(四)、(五)项规定提取时,仅限 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商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 12个月。
职工办理了按月托付提取业务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缘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需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按规定程序催收仍未偿还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部分依法连续执行或执行其它财产。
第三章 提取额度准时间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全部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实际支出,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全部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本细则实施后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至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一次提取,全部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 12个月。租赁商品房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7200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
(五)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 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xx元。
第_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
(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取,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应供应的申请材料 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需供应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身份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供应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供应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托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还须出具提取人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托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提取证明材料:
(一)购房提取应供应的材料:
1.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供应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全部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供应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市存量房的,应供应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全部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依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的,应供应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全部权证)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房改安排表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本市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应供应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供应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全部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二)建筑、翻建、大修提取应供应的材料:
1.职工建筑、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供应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建筑、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全部权证)或集体土地用法证(宅基地用法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2.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担当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供应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供应的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首次提取的,应供应的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再次提取的,应供应本项第1款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外的全部材料。
3.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只需按本细则
第十五条规定供应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还需供应购房合同;职工偿还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供应材料。
(四)租房提取材料:租赁商品房提取的,单身职工供应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供应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
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供应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需供应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支付住宅修理资金应供应的证明材料:所购买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已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20xx年3月7日后开具的支付住宅修理资金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供应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物业费,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000元,按本细则
第十五条规定供应身份证明材料办理;申请人也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办事大厅在线办理本业务,公积金中心定期将提取金额支付至个人账户;次年如需提取的,应重新办理。
(八)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供应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供应的证明材料:
1.非本市户籍职工的,应供应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异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供应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出国(境)定居的,应供应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职工正式退休的,应供应的证明材料:退休证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供应的证明材料:劳动力量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力量鉴定结论通知书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_)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供应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供应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一式三份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供应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的,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证明材料,挺直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其次十条 远郊区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由缴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其次十一条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业务: 公积金冲还贷
1.定义:冲还贷业务是指缴存职工可申请用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不包括电力、济钢、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偿还的贷款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申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范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缴存职工包括所申请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以及其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里登记的参贷人员。
办理条件
(1)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本业务不得在所申请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日办理。
4.所需材料:该业务需本人办理。借款人及配偶办理的,需供应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其他参贷人办理的,需供应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办理时间及金额: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的第三日起可办理冲还贷业务,每名缴存职工每年可以办理一次,且两次办理时间间隔不少 12个月,需结清贷款的除外。
冲还贷金额不计入缴存职工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及通过托付提取业务的还款额度。
6.其他商定:缴存职工办理完毕冲还贷业务后,已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贷款尚未结清的,需按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案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按月托付提取业务
1.定义:按月托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托付公积金中心按商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活期储蓄账户。
2.办理范围:可办理按月托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托付提取人)包括在公积金中心本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全部托付提取人必需是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登记的参贷人员)。
办理条件
(1)托付提取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3)托付提取人供应的转账账户必需是本人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储蓄账户。
4.所需材料:该业务需本人办理。借款人和配偶办理的,需供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办理的,还需供应购房合同。
5.转账时间:按月托付提取业务 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5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
6.转账金额: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托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
7.转账规章
(1)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托付提取的转账挨次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
(2)实施按月托付提取期间,托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本业务自动终止。
(3)实施按月托付提取期间,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消失逾期,自动中止转账,贷款状态复原正常后,本业务连续办理。
8.变更与终止
(1)托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指定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等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准时办理变更手续。由 托付提取人未准时变更的,造成划款失败等责任由托付提取人本人自行担当。
(2)托付提取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应准时办理终止托付手续。
(3)托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或受托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4)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按月托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9.其他商定
(1)托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后不得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2)借款人及配偶不办理该业务,但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办理该业务的,需借款人及配偶知晓,因借款人及配偶不知晓该状况造成纠纷的,由托付提取人担当。
符合条件的托付提取人中有一人办理按月托付提取业务的,该笔贷款原已签订的全部按年托付提取还贷协议自动终止,托付提取人应保证该笔贷款全部已签订按年托付提取还贷协议的托付提取人知晓,如因不知晓该状况造成纠纷的,由托付提取人担当。
因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导致按月托付提取还贷业务无法按时转账的,待系统复原正常后,公积金中心将准时为托付提取人办理转账。
第六章 资金支付方式 其次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资金挺直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职工本人活期储蓄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职工凭公积金中心审批材料及提取人、托付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银行负责身份证及账户的校验及资金划拨工作。
第七章 罚则 其次_条 以伪造、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国务院、省有关规定,取消缴存职工肯定时限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中,在今后住房公积金的用法方面将受到肯定限制,已套取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资金,拒不退回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联合公安等执法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对性质、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其次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自有产权住房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产权(或共有产权),且用法性质为自己居住的住房。
其次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直系血亲是指: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和子女。其次十七条 本细则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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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自住住房,每套住房仅用于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总购房款主购房人提取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网签备案合同(合同时间不超过两年)、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二手房还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契税完税发票,亲自到场办理业务。主购房人配偶提取还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关系证明材料,亲自到场办理业务。操作人员需对发票的真伪,在相关网站进行查验,确保发票的真实有效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到账,当事人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后需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就会发放,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等。 一、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多久到账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到账。提醒您,相关部门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通过后汇款到个人账户;公积金提现后的第4个工作日可以到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查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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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在办理一些特殊业务时会有影响,一些重要证件绑定你的号码,有必要时会发信息给你,而且现在很多地方不可以改户主,要凭借3个月话费单才可以申请,还有如果你遇到适合你的手机业务或者补办手机卡需要身份证,如果身份证和户主不一样,是不会帮你办理的。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
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是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到账。相关部门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通过后汇款到个人账户;公积金提现后的第4个工作日可以到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查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是否到账,如未到账可以电话咨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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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1、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4)单位开具的《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5)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策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5、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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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1、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2、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完成审批后,录入业务,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3、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准备的材料: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农村建房政策,规范农村建房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文件精神,结合临湖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湖镇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经认定可实施危旧房翻建区域的危旧房翻建。全镇建设预留区、特色风貌区、规划道路、零星村落等建房控制区范围内的危旧房修缮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符合预拆迁安置条件的按预拆迁安置政策执行。全镇一律停止审批异地出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核心(分核心、管理部)或者核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公积金提取额度1.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提取公积金:①购买自住住房2年之内的;②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⑦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满1年仍未重新就业的;⑨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
2022年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及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建金〔2018〕115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这份实施意见,广州市公积金在提取、转移接续等方面有所更新。 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的政策解读信息,《意见》发布后,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四个方面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样的呢?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要求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
退休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两种方法:一是网上办结;二是网上预约,柜台办结。一、网上办结(一)办理程序:1、职工本人首次办理前须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2、职工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密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退休销户提取”,根据界面显示,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业务当场受理。(二)注意事项1、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