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权作为姓名权的一部分,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享有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典实施,能否让成年人改名不再是难事?
安徽皖北,一个名为“胜男”的成年女性想改名。
她想摆脱这个让她觉得“粗俗不雅,极易产生歧义”的名字,但改名之路并不顺利。她向辖区派出所提交申请被拒绝后,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求助更名。
尽管她述说了因农村“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被取名“胜男”带来的一系列困扰——遭同龄人嘲笑、曾因名字遭受校园欺凌、长期遭受言语暴力和心理压力,但改名申请还是遭到拒绝,理由是“不在变更范围内”。
事实上,我国法律明确保障公民姓名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姓名变更权作为姓名权的一部分,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享有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典实施,能否让成年人改名不再是难事?
近日,记者就姓名权相关问题采访了专家学者,透视成年人改名难背后的原因,探讨其解决之道。
成年人改名须有“充分理由”
与“胜男”一样想改名的人并不在少数。仅以今年9月1日至12月12日的数据统计为例,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就有28个求助更名的成年人。
虽然现有法律中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公民可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但现实生活中,成年人想变更自己的姓名并不是那么容易。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练军介绍,目前我国姓名变更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以及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以下简称《初步意见》)第9条。
虽然《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初步意见》对于成年人更名作出“限制”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仅就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的留言来看,28个求助更名的成年人中,相关部门同意办理的有6人,10人被明确告知不符合更改姓名的条件,剩下的12人,未明确答复能否办理,仅告知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据记者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与成年人“更改姓名”有关的20个行政案件判决书中,有3人胜诉,17人败诉。17个败诉案件中,有5人两审均败诉。
胜诉的3人均在广东。
刘练军介绍,变更姓名主要包括3种情形,第一种是只变更姓氏,第二种是只改名字,第三种是名字和姓氏同时变更。从目前政策来看,有关部门并不会对此进行区分,“只要是变更姓名,都是很难的。”
他表示,《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公安部《初步意见》对名字变更内容未作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为了便于管理,通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更多倾向于严格限制名字变更。
姓名学专家关玺华,退休前曾是一名户籍民警,在他看来,改名会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如果名字更改了,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护照等一系列证件都得更改,会给生活带来很多麻烦。
目前按照《初步意见》,16岁之前申请改名,相对较为容易。建议想改名最好早改。
记者通过搜索发现,各地公安机关出台的户政管理政策不尽相同。比如,不包括兜底条款,江西省、湖南省对于可变更姓名规定7种情形,辽宁省规定8种情形,安徽省、山东省规定5种情形,四川省规定4种情形。
对于变更姓名的禁止性情形的规定也不同。如山东规定正在服刑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具有故意隐瞒或者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等其他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河南省将民事、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结也纳入不予办理姓名变更条件的情形,而贵州则将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人也纳入不予办理姓名变更条件的情形。
“各地公安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彼此之间有共性更有差异。共性是普遍对相对人称姓取名限制过当,导致相对人的称姓取名自由选择权事实上被大打折扣;
差异表现为,对于首次称姓取名及后来变更姓名的限制,不但各地文件规定存在尺度分歧,而且执行过程中宽严不一。”刘练军说。
2003年,时年53岁的北京退休教师王文隆想将自己的名字更名为“奥古辜耶”,但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不同意其变更姓名,被王文隆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石景山分局认可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为王文隆改名“奥古辜耶”,王文隆撤回起诉。
刘练军说,较之北京,上海变更姓名较难,《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列举包括兜底条款在内7种情形才可变更姓名。
另外,在他姓名权研究专著中收集到的90多个案例中,超过30个败诉案件发生在上海。
“现实生活比立法者的想象更复杂,姓名变更的理由不胜枚举,再聪明的立法者都不可能列举穷尽,而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地方规范性文件‘各自为政’,现行的姓名变更规定不全面、不系统、不具体。”
刘练军说。
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各地标准不同
改名难,想改成父母之外的第三姓氏更难。和北京“奥古辜耶”案结局不同,山东“北雁云依”案的当事人并未如愿。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由于是自创姓氏,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当地派出所拒绝为其办理户籍姓名登记。
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法院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法律适用问题,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
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15条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
2015年4月22日,历下区法院据此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吕某以“北雁云依”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在“北雁云依”案中,法院认为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该院认为,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
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同样是自创姓氏,在北京“奥古辜耶”案中,法官认为王文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违反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虽然原告要求变更的姓名比较怪异,但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因此被告拒绝为原告变更姓名缺乏法律依据。”
记者也注意到,虽然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理姓名变更时依据不同,但普遍有一条相似的条件,即“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可以变更姓名。
另外,各地公安机关对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也不一致。例如,河南一位名字谐音为“伉俪”的人成功改名,安徽一位名为“朱长”的人也成功改名,而安徽蚌埠一位认为其名字谐音与“蟑螂”相同的人要求改名却遭到拒绝,公安机关拒绝的理由是“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刘练军认为,“公序良俗”是一个很难界定的学术概念,只要第一感觉不让人觉得被冒犯或过于恶俗,难以忍受,就不算违反公序良俗。
但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及各地法院对于“公序良俗”作限缩解释。
专家建议立法统一规范
刘练军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包含姓名变更的权利,“他的名字,只要他觉得不好听,就可以改,不是说相关部门觉得不好听才能改”。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规范对姓名登记事项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姓名登记已经由登记制变为许可制。”刘练军说,“登记制,基本上不予审查,许可制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要符合设定的条件才能办理。”
刘练军认为,姓名权有两种,一种是民事私法上的姓名权,一种是行政公法上的姓名权。私法姓名权的前提条件是姓名在派出所成功登记,侵犯私法姓名权的典型案例,如冒名顶替上大学或未经他人允许使用名人姓名做广告等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
而公法姓名权就是指姓名登记,侵权主体是户政机关。
“规范公法姓名权的国家层面立法,仅仅只有《户口登记条例》。”刘练军说,“这部制订于1958年的条例迄今有效且从未被修订过。”
据他介绍,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厉兵和张书岩曾提出制订姓名法。2007年6月公安部也曾草拟《姓名登记条例(初稿)》。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另外,还细化了名字选取范围,“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及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对于取名用字数量也有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同时,《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对成年人姓名变更的次数和条件做了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
可以申请变更姓名的情况为: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名字粗俗、怪异;
名字难认、难写;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章志远曾在论文《姓名、公序良俗与政府规制——兼论行政法案例分析方法》中谈及,由于《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内容争议颇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正式出台,甚至没有正式向社会公布。
“与私法姓名权保护是个系统工程一样,公法姓名权保障也纷繁复杂,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刘练军说。
关玺华也认为,我国缺少一部能统一适用规范的姓名法。他呼吁,在借鉴国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姓名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姓名法。
(记者 潘巧)
责任编辑: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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