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屋产权为共有是否有出租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出租权,但出租房屋需要共有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共有房屋分割
(一)直接分割房屋
这种情况也就是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如果该房屋是能够区分成彼此独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
比如一栋四层楼的房屋,为四个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层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整个房屋是连在一起的,有些属于无法分割的部分,仍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
(二)房屋作价补偿
这种情况是说,此时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个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对其他共有人进行补偿。
(三)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因此要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
比如甲、乙按3:2的比例拥有一栋两层楼的房屋,该房屋如过分割成甲、乙各占一层时,则乙占了甲的所有权份额,此时,就应作价由乙补偿甲的所有权份额。
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栋房屋,房屋作价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补偿丙、丁应占部份的所有权份额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四)房屋变价分割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想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此时就可以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租房屋是房屋用益物权的一种,所以共有房屋可以出租,但出租共有房屋,需要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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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所以夫妻离婚后,协商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父母对子女房屋享有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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