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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强制村民种植大棚蔬菜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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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强制村民种植大棚蔬菜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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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案中,村委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优势比较明显,农产品的规模化经营特点越来越突出,如有名的烟台苹果、菜阳梨等。

在很多地区,当地政府为了增强竞争优势进行规模化发展,会推出一系列政策,要求村民种植相同的农作物、蔬菜、水果等,以促进规模化的壮大,凸显经济效益。

这种做法值得提倡,但是,在推广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村民的自主选择权才可以。村民作为土地的承包方,对于土地经营,具有自主选择权。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进行引导,但是绝对不能如本案之中由村委进行强行推广,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强行解除合同。

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法律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则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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