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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十年五案,见证“第一大罪”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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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十年五案,见证“第一大罪”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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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逸豪

第一案 孙某某无证醉驾:醉驾入刑的直接推动者

2008年12月14日下午5点成都东门,成龙大道,卓锦城路口,5车相撞,事故造成了2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人送医院抢救,生命垂危。

后经鉴定,肇事者孙某某驾驶的轿车在连续碰撞4车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km/h-138km/h,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

2009年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08年底的孙某某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推动了醉驾入刑的司法进程,孙某某亦被称为“醉驾入刑第一人”。

 

第二案 高某某案:名人醉驾第一案

2011年5月9日晚,著名音乐人高某某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10日下午4时15分,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2011年5月17日下午高某某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最终,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人民币。

在庭审过程中,高某某态度较好,完全认罪,他还称“酒令智昏以我为戒”。该案总体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一是打击了醉驾者的侥幸心理,只要坚持下去,“常见”的问题会从此变得不再常见,人民群众的安全可以在一个方面得到保障。

二是让知法犯法者有了敬畏,明星犯罪与普通人同罚,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第三案  谭某某案:有钱也不可以肆意妄为

在2019年7月3日,谭某某和两位好友聚餐饮酒,在大量饮酒之后,谭某某驾驶着玛莎拉蒂离开,在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与对面驶来的两辆轿车相剐碰,然后,谭某某不顾群众劝阻,强行冲出逃逸,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的宝马轿车,致该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葛某、贾某当场死亡,驾驶员王某受重伤。

2020年1月16日,该案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超5小时,未当庭宣判。2020年11月6日河南“玛莎拉蒂撞宝马致死”案宣判,谭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

本案受到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持续关注,舆论与司法的互动,都是为了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使被害人及其亲属及时得到人文关怀,同时提醒大家如果他人醉驾造成了危害后果,共同饮酒者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案、陈某某案:为送亲属就医醉驾构成紧急避险

201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为庆祝妻子生日,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被告人陈某某喝了一杯多红酒。当日23时许,陈某某妻子欲上楼休息时突然倒地昏迷不醒,陈某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

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陈某某得知后即驾驶小型轿车,将妻子送至医院抢救。

后因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祖勇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3mg乙醇/100m1血液。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审理过程中,江阴法院就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无锡中院经审查认为,案发时陈某某认识到其妻子正在面临生命危险,出于不得已而醉酒驾驶损害另一法益,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遂作出批复,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案 黄某某案: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2011 年 5 月 1 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苏 ERS873 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

道旺盛路与兴旺路交叉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某相撞。经鉴定,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43 毫克/100 毫升。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黄某某在明知对方当事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黄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员询问、呼气酒精检查之前主动交代醉酒驾驶的,也不构成自首。

对于报警后案发的,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这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另一种情况是他人报警。

对于他人报警的,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即“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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