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有人大代表朱列玉在全国两会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入刑”,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讨论。朱代表的解释是:“每年有高达30余万人因“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1/3。
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尽管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因“前科报告制度”、对家属“前科牵连影响”的存在,醉驾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自由、社会生活等造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那么我们来“拆分”一下朱代表的解释,在他来看建议取消“醉驾入刑”是基于几方面的考量。
一、全国1/3的刑事案件是因醉酒驾车所引发;
二、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但处罚严厉,属“罪罚不当”;
三、因行为人被刑事处罚,对本人及家属不公平。
让我们回顾一下过往,在2011年以前对醉驾的处罚方式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行政处罚方式处理的,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畴,一般归入了危险驾驶罪中。
“醉驾入刑”的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2000年后,特别是2010年以后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事故频发,其中因酒驾、醉驾所引发的事故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一些人饮酒后认为最多是警告、罚款、暂扣驾照,即便醉驾也仅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因此怀揣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引发多起惨烈交通事故,发人深省。
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才将醉驾入刑,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醉驾到底该不该“入刑”,支持者往往从数据说话。根据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后醉驾数量大幅降低,对醉驾行为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效果明显。
而反对者的理由则与朱代表全部或部分契合,情节相对其他故意犯罪较为轻微,刑法应保持其特有的谦抑性,不应落入刑法调整范畴等等。
反对者的意见可以归结为:1.醉驾行为不是不处罚,而是作为违法行为完全可以用行政处罚的手段进行惩戒;2.虽然数量大幅减少,但仍可以占到刑事案件总量的1/3,说明酒后驾车的习惯依旧难以彻底革除,立法机关应当反思醉驾入刑的合理性;
3.牵连家人,让家人特别是行为人晚辈在生活工作遭到不当损害。支持者的意见大致归结为以下两点:1.目前我国汽车数量仍在上涨,特别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复杂,为避免酿成惨剧,有必要对醉驾动用刑法手段;
2.行政处罚力度有限,对醉驾难以形成遏制。
在笔者看来,既然有争议就说明双方各自的观点均存在合理性。我们在讨论醉驾是否该入刑时,不要忽略醉驾并非是酒后驾车的行为,只有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是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才属于醉驾,如果小于该数值,则依然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未考虑病理性醉酒等特殊情形)。
因此从此看,立法者依然保持了刑法谦抑性,只有对行为人摄入较高酒精后才动用刑罚手段。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当行为人大量饮酒后,依然驾车上路,应当可以意识到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说明其已经具有了故意犯罪的某些特征,纳入刑法范畴无可厚非。
当然也有不同声音,认为醉驾属于过失犯罪,其观点是当行为人无论故意或过失饮酒后,尽管其实际情形下已经由于醉酒不再能够正常驱车上路,但是由于疏忽大意,其没有认识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但是还轻信自己可以稳妥驾驶,轻信自己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故意醉酒驾车上路,却只是过失地产生了危及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
回过头来看,朱代表认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
他认为通过行政拘留、通过重罚款,同样可以达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目的。
笔者认为,醉驾入刑已经多年,大多数驾驶者都已知晓严重后果。此后如果又将醉驾抛回到行政处罚范畴,可能反而会导致醉驾数量的大幅反弹,以前不敢酒后驾车的人“放下包袱”,以前就铤而走险的驾驶人更加肆无忌惮,抱有更强烈的侥幸心理。
另外不得不说的是,对于行为人家人因此受到牵连的情况,这就并非单纯属于法律范畴,也不仅与“醉驾入刑”有关。但相信这种牵连“痹症”,始终有一天会得到彻底根除。
无论如何,社会和法律都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同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有一天不能醉驾酒驾、抵制醉驾酒驾,已经得到全社会99%的人认同时,不妨再行取消“醉驾入刑”。
但在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醉驾酒驾抱有侥幸心理的现在,取消“醉驾入刑”的时机还尚不成熟。
这两天有人大代表朱列玉在全国两会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入刑”,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讨论。朱代表的解释是:“每年有高达30余万人因“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1/3。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尽管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因“前科报告制度”、对家属“前科牵连影响”的存在,醉驾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自由、社会生活等造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那么我们来“拆分”一下朱
你好,关于醉驾入刑后还能入党吗的答案如下:对于醉驾,目前国内司法实践比较统一,没有法定可以宣告缓刑的情节,都是半年的拘役。另外因吸毒被拘留的人员,经长期考察已经戒毒或不接触毒品,且表现突出,符合入党条件的,经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入党。
醉驾后,等处罚期过了才能考驾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驾五年后如何考驾照 1、和初次申领驾驶证一样,到驾校参加学习并报考; 2、通过考试后申请驾驶证; 3、携带身份证明、身体条件的证
看守所对下列两种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恶性极大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一、醉驾入刑对孩子政审有影响吗 醉驾入刑对孩子政审有影响。酒后驾驶如果只是行政处罚,对于孩子政审没有影响,如果是刑拘的话,那么对于孩子将来入党或者考公务员政审都有影响的。普通酒驾的记录会一直保存在交警的违法系统里面,不会被删除,就算重新考取驾驶证,酒驾违法记录也会一直在。但不会记录到个人的档案里面,除非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主要是防止驾驶人出现第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
醉驾立案后一般不能撤销,只有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撤销案件: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
醉驾入刑处罚新规定有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一)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
醉驾入刑标准: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醉驾入刑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
醉驾入刑标准是:1、对醉驾者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3、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是一种比酒驾还要恶劣的行为,我国早在2011年就将醉驾入刑。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危险驾驶罪。 一、醉驾入刑标准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二、醉驾入刑——处罚条例: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
醉驾入刑标准如何规定醉驾入刑标准的规定如下:关于醉驾入刑标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下是醉驾是否开除公职的答案:开除公职一般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来决定的,酒驾只有行政处罚,不需要开除公职;醉驾可能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一般不开除公职;被判刑的,也要分情况根据身份来决定是否开除公职,如醉驾一般被判处拘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和不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的不管是不是缓刑,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可以不开除,但行政机关任命的和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
醉驾入刑标准是:1、对醉驾者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3、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1、醉驾缓刑对孩子的政审有影响。2、醉酒驾车属于犯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只是强制措施,最终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会影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参军、公务员考试、招警考试、考取军校、事业单位招聘、银行招聘等的政审,政审不合格是不予录用/录取的。
(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审判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相关规定,就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有关问题,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一条审理“醉驾”刑事案件,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
醉驾入刑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醉驾的认定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是被饮酒者肇事一方,那么您可以对饮酒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复杂的饮酒驾驶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