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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到底能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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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到底能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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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有人大代表朱列玉在全国两会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入刑”,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讨论。朱代表的解释是:“每年有高达30余万人因“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1/3。

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尽管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因“前科报告制度”、对家属“前科牵连影响”的存在,醉驾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自由、社会生活等造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那么我们来“拆分”一下朱代表的解释,在他来看建议取消“醉驾入刑”是基于几方面的考量。

一、全国1/3的刑事案件是因醉酒驾车所引发;

二、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但处罚严厉,属“罪罚不当”;

三、因行为人被刑事处罚,对本人及家属不公平。

让我们回顾一下过往,在2011年以前对醉驾的处罚方式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行政处罚方式处理的,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畴,一般归入了危险驾驶罪中。

“醉驾入刑”的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2000年后,特别是2010年以后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事故频发,其中因酒驾、醉驾所引发的事故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一些人饮酒后认为最多是警告、罚款、暂扣驾照,即便醉驾也仅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因此怀揣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引发多起惨烈交通事故,发人深省。

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才将醉驾入刑,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醉驾到底该不该“入刑”,支持者往往从数据说话。根据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后醉驾数量大幅降低,对醉驾行为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效果明显。

而反对者的理由则与朱代表全部或部分契合,情节相对其他故意犯罪较为轻微,刑法应保持其特有的谦抑性,不应落入刑法调整范畴等等。

反对者的意见可以归结为:1.醉驾行为不是不处罚,而是作为违法行为完全可以用行政处罚的手段进行惩戒;2.虽然数量大幅减少,但仍可以占到刑事案件总量的1/3,说明酒后驾车的习惯依旧难以彻底革除,立法机关应当反思醉驾入刑的合理性;

3.牵连家人,让家人特别是行为人晚辈在生活工作遭到不当损害。支持者的意见大致归结为以下两点:1.目前我国汽车数量仍在上涨,特别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复杂,为避免酿成惨剧,有必要对醉驾动用刑法手段;

2.行政处罚力度有限,对醉驾难以形成遏制。

在笔者看来,既然有争议就说明双方各自的观点均存在合理性。我们在讨论醉驾是否该入刑时,不要忽略醉驾并非是酒后驾车的行为,只有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是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才属于醉驾,如果小于该数值,则依然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未考虑病理性醉酒等特殊情形)。

因此从此看,立法者依然保持了刑法谦抑性,只有对行为人摄入较高酒精后才动用刑罚手段。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当行为人大量饮酒后,依然驾车上路,应当可以意识到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说明其已经具有了故意犯罪的某些特征,纳入刑法范畴无可厚非。

当然也有不同声音,认为醉驾属于过失犯罪,其观点是当行为人无论故意或过失饮酒后,尽管其实际情形下已经由于醉酒不再能够正常驱车上路,但是由于疏忽大意,其没有认识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但是还轻信自己可以稳妥驾驶,轻信自己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故意醉酒驾车上路,却只是过失地产生了危及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

回过头来看,朱代表认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

他认为通过行政拘留、通过重罚款,同样可以达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目的。

笔者认为,醉驾入刑已经多年,大多数驾驶者都已知晓严重后果。此后如果又将醉驾抛回到行政处罚范畴,可能反而会导致醉驾数量的大幅反弹,以前不敢酒后驾车的人“放下包袱”,以前就铤而走险的驾驶人更加肆无忌惮,抱有更强烈的侥幸心理。

另外不得不说的是,对于行为人家人因此受到牵连的情况,这就并非单纯属于法律范畴,也不仅与“醉驾入刑”有关。但相信这种牵连“痹症”,始终有一天会得到彻底根除。

无论如何,社会和法律都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同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有一天不能醉驾酒驾、抵制醉驾酒驾,已经得到全社会99%的人认同时,不妨再行取消“醉驾入刑”。

但在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醉驾酒驾抱有侥幸心理的现在,取消“醉驾入刑”的时机还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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