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严查利用“税收洼地”逃避税的涉税违法行为
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围绕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切,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案例一
某地一家科技公司2019年账面利润太大,找到了一家财税中介进行筹划,在财税中介的鼓动下,到某园区注册了10几个个独企业,一气呵成,向科技公司开具了大量“技术服务费”的发票来冲抵利润,税负当时确实降下来了,但是风险也来了,去年6月份当地税务局在日常评估时发现了企业疑点问题,经过问询企业财务人员后得知该企业人为虚列费用近4000万元,依法要求企业纳税调增,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等近1000万元。
案例二
某地一家科技公司经常向股东个人借款用于经营,由于支付自然人利息的个税是20%,为了规避巨额的个税,找到了一家财税中介进行筹划,在财税中介的鼓动下,让该科技公司与股东签订无息借款合同,真正的利息让股东个人注册的个体户开具服务费发票来变相拿走,2019年下半年在税务稽查时东窗事发,依法补缴了个税和罚款近120万元。
案例三
有一家企业的高管王总年薪206万元,个人所得税太高。
个税=(206-6)*45%-18.192=71.808万元
经某筹划大师给设计:
让高管在税收洼地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10%应税所得率,每年开票给所在单位200万元。
这样王总每年仅仅拿工资薪金6万元,综合所得个税=0元
经营所得个税=200*10%*20%-1.05=2.95万元
筹划后避税:71.808-2.95=68.858万元
以上筹划完全是虚开发票:完全歪曲了业务的真实面目,把工资薪金变为提供服务,这不是真正的筹划,完全属于偷税漏税,是违法的,属于严重的虚开发票行为。
自问一下:
1、王总为何要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合理商业目的是什么?
3、王总的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几名人员?
4、王总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是空壳公司?
5、王总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何开票200万元?
6、王总的个人独资企业到底给所在单位提供什么服务了?
7、王总在所在单位属于高管为何工资每月仅仅不到5000元?
8、是否存在人为拆分高额工资问题?
提醒
1、企业也一定要做一个真实的自己,让真实的业务真实再现,回归业务的本来面目和商业本质;
2、投机取巧、巧取豪夺、变换名目、虚开虚抵、到处找票等终究纸包不住火,到头来必将是一条死胡同;
3、随着税务大数据的不断深入和渗透,隐藏在底层、水下和背后的肮脏交易事项会很快漏出水面;
4、国家在特殊时期虽然会给企业留出优惠政策和一定空间余地,但是并不代表国家会视而不见、更不代表国家会放任自流任其发展,因此企业应走好每一步、且行且珍惜!
5、一切没有实际业务为前提的开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税收洼地不是避税天堂,更不是万能的!“税收洼地”不是不能用,而是不能“滥用”!
6、会计人员做账更是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一定要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回归业务的真实的商业本质,无中生有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必将给自己带来巨大风险!
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应当缴纳印花税、增值税等税费。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应纳税额=应税房产余值×1.2%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1)以房屋出租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人和实物收入)(2)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人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
房产税计算方式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是什么一、增值税处理1.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借产生的使用价值。(一)企业集团从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
上述规定既规定了企业对于向个人支付款项时负有代扣代缴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对于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同时还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但是,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处理这笔返还的手续费呢?很多人认为手续费属于从税务机关返还的款项应该不再涉税,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对于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可以由企业随意支配而不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呢?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营业税、企
近些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热,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投资人越来越多,形式也多种多样。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一直颇受纳税人关注,下面笔者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就当事双方各自的税务处理分别进行说明。投资方涉税处理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
盈余公积:“盈余”即为盈利剩余的部分。交完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叫做净利润(或税后利润),国家规定净利润不能全部分配给投资人(股东),按一定比例留在企业里。留下的这部分是企业所有,要有可理解为“公有积累”(见下面的用途),所以按一定比例留在企业里的就叫做“盈作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用途?“盈余公积”的用途:1、弥补亏损2、转增资本3、扩大企业生产经营“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有关
经济往来中票货分离的涉税风险分析 所谓的“票货分离”安排因通常具有以下特点而存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的较高风险:1)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之间不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2)相关的票货分离安排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仅是为了实现骗取抵扣增值税之非法目的。案例一庄某根据票贩子确定虚开的金额和点数,再决定从上游企业购买豆油的数量,最后根据赚取的发票点数确定销售价格,将豆油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合某公司销售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
1、营业税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
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
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所赠送的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赠送给个人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是否也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
关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如下: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法
1、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获得的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并由直接向个人支付
代销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视同买断方式,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不管是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行为,都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而收取手续费又是一种代理行为(属于服务业),还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二、代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
1.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通讯费用又称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的个人通讯补贴(包括以报销方式支付的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由于是企业发放给个人的补贴,属于前者的费用又属于后者的收入,所以,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问题。(1)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关于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总和
近年来,随着执行工作力度的加强,司法拍卖不动产的情况日益增多,税款征收与民事债权执行的冲突问题愈加凸显。税收对于不动产拍卖价款是否具有优先权及税收优先权范围,因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缺乏相应的衔接指引,且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税收优先权问题理解不一,会影响执行工作效率,不利于权益的平衡保护。如何化解上述冲突问题,亟须重视。 一、问题阐释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