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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下,公司不给员工加班是变相辞退吗

问题描述

我想咨询下,公司不给员工加班是变相辞退吗
1个回答

1、你好,你咨询的是加班费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你已经和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2.针对加班时间,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针对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因此,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你支付加班费。

5.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大队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6、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同时,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8、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半年的按照一年来计算,不足半年的时间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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