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程序
及时处理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于保护市民的身体健康、保障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传染病暴发疫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卫生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市政府管理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精神,现就本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首接负责制原则
当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诊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卫生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控制机构和(或)卫生监督机构。
事件所在地区内首先接到报告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首接单位”)为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其职责:一是负责做好事件情况的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业务机构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二是在联合处置时,首接单位负责现场处置的牵头工作。
(二)分级处置原则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特大事件三级,实行分级处置的原则。
一般事件由区县业务机构(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下同)按照职能划分,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不开展调查和处置,同时及时将事件情况、进展报告市级业务机构,必要时可请上级业务机构给予指导。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3日内出具调查报告。重大事件应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由区县业务机构按照职能划分进行处置,市级业务机构应参与调查、处置。
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区县业务机构应当在2日内出具调查报告。
特大事件由市卫生局视事件情况提请市政府指挥,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启动应急指挥办公室。市级业务机构和事件所在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机构按照职能划分组成现场处置小组进行应急处置。
在现场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在事件处理结束后,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区县业务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出具调查报告。
(三)分工合作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实行分工合作。在事件性质明确时,按职责分工执行;在性质不明确时,疾病控制机构负责进行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实验室检验;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学调查,提出临时控制措施,收集有关证据,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同时,在对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时,双方应做好沟通和协调,有分工、有合作,尽可能避免重复调查、重复采样,样品检验结果、调查处理资料等应相互共享。
(四)行政协调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的
领导和协调部门,应加强对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做好辖区相关业务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卫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业务机构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及时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协调。
(五)信息互通制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的相关信息应具有相容性,其所需内容应相互兼容。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现非本机构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将调查信息移交相应的责任机构;
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向将调查结果相互通报。同时,要加强日常信息资料的通报,建立信息交换渠道。疾病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每月疫情汇总等资料,在按规定进行上报的同时要及时抄送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的食物中毒情况汇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影响疾病流行状况的情况等资料,也要及时抄送疾病控制机构。
(六)区域合作制原则
在涉及跨区县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时,相关区县要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原则上事件的主体调查以事发地的区县为主,而病例等调查由就诊医院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配合调查,并及时将调查情况移交事发地的区县。
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分级
(一)传染病疫情分级
1、一般事件
发生霍乱散发病例、带菌者;发生新出现的或本市已消灭又重新出现的传染病确诊病人;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小规模暴发疫情,即在局部范围内,在该疾病的最长潜伏期内发生急性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5例及以上、病疾或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10例及以上。
2、重大事件
发生腺鼠疫病例;发生霍乱小规模暴发疫情(5例及以上);发生新出现或本市己消灭又重新出现的的传染病有集中发病趋势的疫情(3例及以上);
发生在本市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确诊病例;发生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暴发疫情,即在局部范围内,在疾病的最长潜伏期内发生出血热5例、伤寒、副伤寒10例、急性病毒性肝炎20例、痢疾30例、其他乙类传染病30例及以上;
发生丙类传染病局部流行倾向。
3、特大事件
发生肺鼠疫病例、霍乱大规模暴发、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流行以及鼠疫、霍乱、炭症、天花、内毒杆菌毒素等生物因子污染事件。
(二)食物中毒分级
1、一般事件:中毒人数在10例以上(含10例),没有死亡病例的;
2、重大事件:中毒人数在30例以上(含30例)的;或者有1例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在学校的;
3、特大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例以上(含100例)的;或者死亡l例以上的;或者事件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的重点场所的。
(三)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和其他化学中毒事件(含原因不明中毒事件):
1、一般事件:中毒人数3例以下,没有死亡病例的;
2、重大事件:中毒人数3例以上(含3例)的;或者有死亡病例的;3、特大事件:中毒人数10例以上(含10例)的;或者死亡3例以上(含3例)。
三、常规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一)定义
常规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接报时事件性质明确、处置责任单位确定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但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含不能明确定性的食物中毒)。
(二)报告
遵循“首接负责制”原则。首接单位负责做好事件情况的记录,填写“突发事件报告记录单”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经过;
事件发生原因或初步原因;涉及人数或初步掌握发病数等,并及时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业务机构。
首接单位负责初步事件性质的判断确定,如属首接单位处置的,应按照分级处置原则进行;如初步判定不属于首接单位处置的,应立即通知相关区县业务机构,同时移交“突发事件报告记录单”。
对于一般事件,区县业务机构应当在接报后12小时内将事件情况及初步调查情况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市级业务机构;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业务机构在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
对于重大事件、特大事件,区县业务机构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电话报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业务机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在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随时向市卫生局报告事件的发展情况。
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后,负责调查处理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业务机构在接报后要及时审核并报告市卫生局。
(三)应急处置
1、传染病疫情
除食源性肠道传染病以外的传染病疫情由疾病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病因分析、样品采集、样品检验、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并督导落实。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配合进行监督执法,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由疾病控制机构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立案调查,收集违法证据,对有违法行为提出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2、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的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采集有关样品、提出临时控制措施、收集违法证据、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配合进行样品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发生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除按常规调查外,如有需要,应及时通知上海市中毒控制中心办公室,由市中毒控制中心办公室视情况启动中毒控制程序(另文下发),进行毒物咨询、病人救治等工作。
3、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按市中毒控制程序进行,由中毒控制中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组成事件调查小组联合开展事件侦检和样品采集,疾病控制机构负责进行毒物咨询、样品检验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采取现场控制措施、证据采集、违法者的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特殊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一)定义
特殊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合不能明确定性的食物中毒)、原因不明的其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
(二)报告
实行“首接负责制”原则。首接单位除按照常规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原则进行报告、处理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首接单位为该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负责将该事件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业务机构进行报告;
2、首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应及时通知所有可能涉及的全部职能单位进行协调处置;
3、首接单位为事故现场调查的牵头单位。
(三)应急处置
1、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含不能明确定性的食物中毒)由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组成应急小组开展调查和处理,其他相关
的业务机构配合进行调查处理。疾病控制机构以流行病学特征分析及病因判断为主,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病人样品、进行样品检验、提出疫情控制措施;
卫生监督机构以卫生学调查、环节控制为主,负责进行卫生学调查分析、采集环节样品、收集违法证据、提出临时控制措施、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
两业务机构要共同做好处置预案,在处理过程中要及时交换调查信息和相关资料。当能明确定性后,食源性疾病由疾病控制机构负责,食物中毒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完成调查报告后,报告一式六份,分
送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区县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2、其他原因不明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由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共同调查处理,但在调查过程中明确原因后,再由责任单位牵头进行调查处理,其他可能涉及的单位密切配合。
在明确责任单位后,其他单位应将调查资料移交责任单位。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要切实提高应急反应的敏感性和处理能力。各区县、各单位应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所有业务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培训,提高业务机构、业务人员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要组织演习,提高区县业务机构处理突发事件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2、规范样品检验工作。市疾病控制机构和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样品检验能级分工和样品送检管理办法,对于区县能开展的检验项目,原则上以区县自行检验为主;
必要时,可送平行样品,市、区县
平行检测,但需经相应的市级业务机构确认。采样单位在送样时,应附有送样单,填写检验项目,在检验项目不能明确时,应附有事件的详细描述,并确定大致检验方向。
检样单位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检验结果也只能出具给送样单位。检验单位在样品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必要时应先电话报告。
3、本通知中未涉及事宜,如散发疫情、散发食物中毒事件等,仍按照原有规定进行报告、处置;对于本通知中涉及的各类突发事件,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及时准确收集,登记、报告疫情。2.报告病种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病人。3.报告时限为甲类和乙类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非典、禽流感、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6小时内报告。乙类城镇6小时内,农村12小时内报告,丙类24小时报告。4.健全传染病登记,填报《传染病报告卡》。不得漏登、错登、漏报、缓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可以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保证事件报告工作的质量和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散、蔓延,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一、事件的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二、报告方式、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划分等级。一般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原则上特别重大(Ⅰ级)国家负责统一调度处置,重大(Ⅱ级)省级负责处置、较大(Ⅲ级)市级负责和一般(Ⅳ级)县级负责。2.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
一、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卫生应急预案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区卫生应急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蔓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精神,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职能,特制定本预案。(一)目的、原则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XX和发展,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市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几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哪些内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
专业分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划分等级。一般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原则上特别重大(Ⅰ级)国家负责统一调度处置,重大(Ⅱ级)省级负责处置、较大(Ⅲ级)市级负责和一般(Ⅳ级)县级负责。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划分等级。一般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原则上特别重大(Ⅰ级)国家负责统一调度处置,重大(Ⅱ级)省级负责处置、较大(Ⅲ级)市级负责和一般(Ⅳ级)县级负责。2.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
培训记录培训地点耳鼻喉科医生办公室培训时间主持人培训主题医院感染暴发报告流程和处置预案参加人员:主要内容:一、医院感染暴发的定义1医院感染暴发: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及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2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出现3例及以上临床症候群相似、怀疑有共同感染源的感染病例;或者3例及以上怀疑有共同感染源或感染途径的感染病例现象。二、医院
保安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指导方针,认真做好以“防火灾、防盗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治安防范工作,切实加强神舟新能源的安全管理,不断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为便于及时预防和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一、火警火灾(一)增强防火安全意识,经常学习和宣传消防安全法规,认真履行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坚持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更规范、更具体的指导作用,解决了原有法规、标准规定模糊、程序不清的问题。一、事故报告阶段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
1.1恐怖袭击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步骤处置负责人征兆1、有不明人员在场站门口长时间滞留。2、有不明人员携带管制刀具在场站门口滞留。发现人报警及确认1、立即向站控室和站长报告。2、经站长确认后,根据指令,在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情况下,根据指令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现第一人现场处置程序启动1、通知、组织所属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2、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事故情况,并视应急现场情况请求救援。3、随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办发〔2005〕54号20__年3月2日)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银监会办公厅负责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第三条银监局负责所辖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更规范、更具体的指导作用,解决了原有法规、标准规定模糊、程序不清的问题。 作为一名基层安监部门的工作者,维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就必须严格按《条例》的规定执行。下面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粗浅地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
明确一户一宅标准(三)“一户”的认定。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四)“一宅”的认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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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是不一样的。产品合格证是对产品质量作出的质量检验,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而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和工程进行质量的检测和监督,一般是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厂。当一个产品被工厂生产出来之后,在出厂之前,一般会打上一个产品的合格证。在经过相应的机构检测之后,也会出具相应的出厂检测报告。 一、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一样吗 不一样,合格证为生产者为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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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有:1、审理组织的不同;2、审理期限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成员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条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