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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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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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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有:

1、审理组织的不同;

2、审理期限不同。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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