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情人节是年轻人的节日,最近一个“大叔大妈”电梯内激吻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原来大叔大妈也是可以有春天的。当然,针对这个视频持什么观点的都有,这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嘛。
作为律师,作者打算就这个事情讨论一下严肃的法律问题:即这个事件中有关隐私权的问题。
1、公共场所的监拍视频不可以随意发布到网上。
隐私是一个具有宽泛外延和内涵的概念,并非只有发生在私密场所的事情公众才有隐私权,即使在公共场所,公民也可能会有隐私权。
比如,在公众场所与他人有亲密举动,也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不应被随意拍照、摄像。
另外,电梯虽然是公共场所,但是依然是一个密闭的空间,电梯里的人是有隐私权的,有权决定是否可以公开自己在电梯的行为,他人没有权利公开。
2、关于隐私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对于何种情况下属于侵犯隐私权,法律并没有做特别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当时做出该解答的时候,法律上还没有明确隐私权,但是又有侵犯隐私的行为,就把侵犯隐私纳入到了侵犯名誉权的范围。在具体的侵犯隐私权的判断规制出台之前,这个解答还可以参考。
大叔大妈在电梯内热吻属于隐私的范围,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宣扬他人隐私,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3、有关调用监控视频的要求
监控基本上可以分为你两种:一种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安装的监控,比如公路上、广场上、校园内等一些公众场所的监控器;
一种是公司、个人等安装的监控视频,比如商店内、门口、小区内、小区电梯内等等。
首先,无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安装的监控还是公司、个人安装的监控,其视频均不能随意在网上公布,否则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名誉权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监控视频随意公开到网上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因为调查案件的需要可以调用监控视频,不过要出具相关的手续文件,并且控制可知的范围。
第三,其他公民如果想调看视频,一般应有合理的理由,并且在公安民警的陪同下,才可调看。
综上,本文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越来越被重视,这个事件中大叔大妈可以一时“情不自禁”(如果已婚,只有另外的大叔大妈负责管理、教育、追究责任),但是电梯监控是为了保证电梯内的人员安全,不是为了窥探他人隐私,更不应该把他人隐私宣扬于外,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者:赵虎 律师)
谁说情人节是年轻人的节日,最近一个“大叔大妈”电梯内激吻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原来大叔大妈也是可以有春天的。当然,针对这个视频持什么观点的都有,这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嘛。作为律师,作者打算就这个事情讨论一下严肃的法律问题:即这个事件中有关隐私权的问题。1、公共场所的监拍视频不可以随意发布到网上。隐私是一个具有宽泛外延和内涵的概念,并非只有发生在私密场所的事情公众才有隐私权,即使在公共场所,公民也可能
偷拍丈夫与情人若是在公众场合是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但是若是在酒店等其余场所死人场所偷拍的则会侵犯他二人的隐私权,二者可以请求偷拍方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在工地等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被人拍照的,并不属于侵犯隐私权。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
一、偷拍丈夫与情人属于侵犯隐私权吗 从隐私的角度来看,隐私的本质是自然权利,故只有在主体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重要的公共道德情况下,隐私才受法律保护。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您的丈夫与情人同居,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同时也是与公共利益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在电梯内安装广告显示屏合法。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不具备产权,仅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业主对小区电梯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扣除广告合理成本后其收入应归属业主。
可联系物业查看,不一定能达到目的。
你好,工作区域内是不属于的
【事件经过】 5月23日,在阳光100米娅小区,尽管楼下聚集了众多小区业主、媒体记者和物业公司人员,雯雯(化名)却一直不愿露面。下午晚些时候,趁物业上门之时,她在家中接受了成都商报记者的采访。雯雯戴了副面罩,眼眶通红,这位在某商场上班的年轻女子,不愿提及身份、年龄、职业、籍贯等信息。“我不想说太多,只是想通过这件事让小区在安保方面给个说法。”她翻出手机,向记者播放了一段从物业处要来的电梯内事发视频
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法院在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未将土地上建筑物等一并拍卖处分,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造成房地分离的现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拍卖行为应为无效。
如果在违停地方长时间停留,即使人在车内也会按违章处理。但一般交警示意要求驶离现场,不听劝阻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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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自2019年10月开始,某物业公司对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某广告公司在该小区开展电梯广告业务,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20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梯广告费8400元。2020年9月8日,该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委会。2021年1月3日,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解聘物业公司的决议。2021年3月18日,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但未将上述8400元电梯广告费移交
法律分析:小区电梯内商业广告的收益是由业主享有的,原因在于小区电梯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对此,《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可见,业主对小区内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小区电梯应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所以,电梯内印刷的商业广告的收益应当归业主享有。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要看电梯内安设的烟雾传感器灵敏度了。如果是搞灵敏度的烟雾传感器,很有可能报警,但是一般的电梯内安装的不会那么高,飞机上的就会是高灵敏烟雾传感器。
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在公共场所偷拍他人,则不构成偷拍他人隐私,公共场所属于公开的环境,在该环境内,不存在隐私的概念。如果同时并未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对方肖像,则既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也不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偷拍他人住所内的情况,甚至偷拍他人换衣服,上卫生间等类似情形的,则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如果对方报警后,警方会追究偷拍他人隐私违法行
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拍人视频是否违反法律要具体结合拍视频的目的来判断。若是拍人视频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则构成违法,若拍视频是为了个人学习、新闻报道等目的,则不构成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
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2 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
如果涉及的是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侵犯业主权益当事人(开发商、物管公司、个别大小业主、政府部门等)进行谈判,协商解决业主权益受侵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