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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理财案件到底该谁管?这份法院裁定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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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理财案件到底该谁管?这份法院裁定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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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案件暴雷已久,投资人私下寻找救济途径。有去公安报案的,有去银监会投诉的,有去法院起诉的,究竟该怎么做,莫衷是一。

公安迟迟不立案,银监会没有作出批复,有的法院还以涉刑为由拒收。笔者作为一名处理网信案件的律师,处理了近百起网信案件,个人认为,在线上平台发起的资金募集,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审理。

线下产品,视资金交付情况,来认定是否构成诈骗。放上一个大连中院的裁定。本案也是一起网信理财案件,一审沙河口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这与河南高院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大连中院的观点认为应当属于民事案件审理。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9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冠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辽宁壹德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丹丹,辽宁壹德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艺斓轩珠宝(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28号26层17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健明,男,汉族,1986年1月24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邵宇,男,汉族,1982年1月7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正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7号智业广场B1座13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景适。

上诉人马冠英因与被上诉人东方艺斓轩珠宝(大连)有限公司、杨健明、林邵宇、大连正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3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冠英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网信平台为东方艺斓轩珠宝有限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布融资信息是错误的。

东方艺斓轩珠宝有限公司是“盈益20190516802”号产品的发行人,因其不具备融资资质,需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承销。

故东方艺斓轩珠宝有限公司委托银川产权交易中心对案涉产品挂牌,面向社会进行融资。银川产权交易中心具有金融牌照,营业执照中记载“各类金融资产提供从注册登记、托管、交易、交割和结算的全方位服务,路联网金融资产交易等相关服务;

为各类债券、私募债券、景象融资计划、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的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等提供服务。”故银川债券交易中心具有面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资质。

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是产品发布的平台方。其仅实施发布信息的行为,不参与资金流转,亦不存在从产品发布方和投资方收取费用的终结行为。

银川产交募集成功资金后扣除手续费,将剩余款项付给东方艺斓轩珠宝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具有融资资质,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另,银川产权交易中心还承销了其他公司发行的产品,在大连市中院(2020)辽02民终5390号案件中,定性为合同纠纷,而并非是刑事案件。

同样在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还存在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承销的其他案件,均以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故,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对案件定性产生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四被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马冠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被告艺斓轩珠宝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1023.78元、利息4070.81元;

2.被告艺斓轩珠宝公司按年收益率6.5%支付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

3.被告杨健明、林邵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被告大连正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称及其提交的证据,原告购买的“盈益”系列产品由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信网络平台为艺斓轩珠宝公司向不特定主体发布融资信息,但艺斓轩珠宝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具有金融资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冠英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东方艺斓轩珠宝(大连)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具有金融资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进而驳回马冠英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东方艺斓轩珠宝(大连)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涉嫌犯罪的事实,亦未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已对东方艺斓轩珠宝(大连)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32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国强

审判员  富喜胜

审判员  缪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葛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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