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出具放弃社保声明了怎么办?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强制性地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征收一定的保险费,以确保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待业、死亡等情况下,其本人或供养的直系亲属能从国家获得经济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01
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的效力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拒绝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参考案例:(2018)闽02民终3287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虽然劳动者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该声明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02
嗣后反悔,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用人单位应当补缴社保
劳动者自愿作出放弃社保的声明无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缴纳社保。
单位拒不缴纳可投诉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九条:“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反悔,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主张权利。”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03
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存在争议,各地态度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五条规定:“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 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9)鲁06民终6850号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双方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院予以支持。
观点二: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嗣后反悔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
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1)鲁民再11号民事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劳动者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观点三: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保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员工应该怎样去应对一、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一、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没有法律效力。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有哪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是什么,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工作中,我们会遇到一些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要求以工资的形式发放,还有非自愿不缴纳社保,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自愿放弃社保
一、职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职工自愿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因其内容违法,因此是无效的。《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说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一项强制的法定义务。加之,保险法还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缴纳社保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职工放弃缴纳
案情简介: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原告某药业公司未与被告徐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向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故判决药业公司支付徐某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400元、经济补偿金7375元。2011年8月中旬,徐某与一外省药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成都某知名药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徐某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与徐某又签订《员工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我国法律规定,只
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保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是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保障自己的权利的。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的原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其承诺是无效的,承诺无效因此订立的协议自然也就是无效的,所以即使达成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单位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
缴纳社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要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不积极履行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所以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缴纳社保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法律效力,因为社保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即使员工不想缴都不行。员工自愿放弃可能代表了他的真实意愿,但这份声明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自然就没有效力。2、往深处讲一下,如果每个员工都自愿放弃交社保,那么国家拿什么钱给那些已经退休的公务员及企业职工发工资,所以说国家不允许企业不给员工交社保,企业最好不要做触犯法律的行为。
如果员工和公司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之类的文件,事后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作法不一。笔者统计了几个高院的裁判观点及相关文件,整理如下:支持经济补偿派支持补偿派——北京、福建、吉林北京高院:2017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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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后不经营不报税不注销不年检的法律后果 1、不经营也会被吊销执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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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