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药神”归来(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可能涉及犯罪

问题描述

“药神”归来(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可能涉及犯罪
1个回答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

早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

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情形,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

此“药神”非彼“药神”。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案例君补充:《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表述,排除了法律中的“模糊地带”,使得刑法与其他法律衔接更加流畅;

新增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扩大了药品犯罪入罪的具体情形;将《药品管理法》中的某些禁止性规定确定为刑法中的定罪事由:(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药品管理法》第124条)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药品管理法》第98条)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药品管理法》第24条)(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药品管理法》第44条)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所以对于上述构成犯罪的情形,此前按照行政违法处置的现在一律按照刑事犯罪追究责任,避免出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竞合的情形。

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