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当事人与律师眼里的诉讼风险和风险代理

问题描述

当事人与律师眼里的诉讼风险和风险代理
1个回答

诉讼风险,顾名思义,是指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也即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遇到的一些争议事实以外的因素,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致使其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特别指出,争议客观事实本身、诉讼参与人法律意识强弱、裁判者徇私枉法与否均不属于诉讼风险。

民事案件中,常见可能引发诉讼风险的一般有诉讼主体不合格、诉讼请求不当、不按时缴纳诉讼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逾期提供证据、不按时开庭、执行不能等。

诉讼风险客观存在,但当事人不必因此丧失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正如努力不一定成功,但不努力一定不会成功一个道理。

因此,你也不妨认为,但凡一起诉讼,即便再为有理有据,也都有“赌”的成分在里面,只不过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之后,最终可能的“胜算”大和小的问题。

所谓风险代理,是指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暂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完全风险代理),或只支付部分律师费或前期差旅费用(半风险代理),待其债权实现或其他委托事项完成之后,再支付约定比例或一定数额律师费的代理形式。

由是可知,诉讼风险和律师的风险代理,各有所指,其中的“风险”,也并非是同一概念。但是,二者的确存在很深的内在联系。

在国民朴素的认知里,官司打赢了,我才应该给律师费;而律师们则认为,只要我帮你打官司了,不管输赢,你都得给我律师费。

非到一定境界或法治发展程度,在主观意识领域里,这在当事人和律师之间永远都是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于是,当事人基于对诉讼风险,乃至对非诉讼中的风险(含成本)考量,律师对过程付出与最终可能获得收益回报的风险考量,共同催生了“风险代理”制度。

如果说当事人是在“赌”,那么,风险代理中,律师则是在“赌”上加“赌”。当事人在“赌输赢”,律师则不但要代理当事人“赌输赢”,还要“赌”自己最终能否拿到律师费,实践中,过河拆桥的当事人多了去了,律师起诉自己的当事人索要代理费,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这会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当事人怎么说,律师一定要内心“有谱”,一不破坏行业规则,给同行、自己和后人“留碗饭”,二不触犯法律红线,提防自己丢掉“饭碗”。

应当认真分析个案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和风险代理中的两类“风险”。这里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明确哪些案件可以风险代理,哪些案件禁止风险代理。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十五条将申诉的案件也纳入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

上述规定之外的案件类型,大都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是,即便如此,就上述禁止风险代理案件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也不是没有争议。

诸如,婚姻和支付劳动报酬两类,前者因法律规范出现分歧,后者则因具体请求项中出现分歧。后者,当前主流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的仅仅规定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其他诸如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加班费、确定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等并未规定不得风险代理。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那么就是可为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还是有很多诉求是可以风险代理的。    综上所述,针对个案,当事人一方应当清楚诉讼风险,并应清楚风险代理的意旨不是律师应当承担所有风险;

律师则不但要清楚诉讼风险,如风险代理,还要清楚代理本身的风险,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采用得当的条款予以明确约定,防止竹篮打水一场空,付出却没有回报。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