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申请书
申请人:陈建兴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诈骗犯罪的谢某不批准逮捕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谢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申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姐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经过和公安机关对其侦查取证的情况。据此,申请人认为:
一、谢某主观明知犯罪证据存疑甚至不能认定为明知,谢某不构成犯罪;
二、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可能与谢某真实交代不符,故恳请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予以高度重视。具体理由如下:
一、谢某主观明知犯罪证据不足或存疑,其不构成犯罪
1.申请人根据会见了解的案件经过:谢某与谭某合租住房。谭某曾建议谢某通过支付宝帮助他人转账做兼职赚取费用,谭某并未说明所转款项系犯罪赃款。
6月18日前后,谢某因为手头缺钱,便到谭某房间问可否有兼职赚外快?此时“阿某”和另一人也在谭某室内,“阿某”说可以。
谢某于是将手机交给“阿某”,并告知支付宝密码及账号。“阿某”在一边操作转账事宜,谢某此时持“阿某”的另一部手机在玩游戏。
数日后,谢某朋友邱某祯也缺钱,谢某帮助邱某祯找到“阿某”,再次转账赚取费用,其本人提取一百元好处费。
谭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走,后被释放,谭某告诉谢某、邱某祯二人,所转款项时犯罪赃款,并指使二人删除他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2.通过会见,申请人认为,谢某主观上不知道所转款项是犯罪所得。他作为一个涉世未深的小年轻,对他人犯罪行为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并且如果认定谢某主观上明知是犯罪赃款,他的表现也与常情有悖。
因为如果他知道是赃款,他至少要问谭某或者 “阿某”:“有无危险?”、“公安机关能否查到我?”、“转多少钱?如果转的钱多,为何给我仅仅四百元?”
等等。但是根据会见,谢某没有上述行为或者表现。
3.申请人请求检察官综合考察谭某、“阿某”、谢某、邱某祯等人的交代,是否能够认定谢某主观上知道是犯罪赃款,是否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的证据链。
二、公安机关做的笔录真实性存疑,与谢某的供述并不相符
1.公安问:你知道不知道是犯罪?
谢某答:不知道。
公安问:你帮人转账了那么多笔,怎么可能不知道这钱是不干净的?
谢某点头。于是公安就把点头的意思记录为知道或者是诈骗。
谢某对申请人讲,他知道钱的来历是因为谭某被抓后释放,谭某找到谢某和邱某二人说转账的款项为诈骗钱财,并非是在转账时就知道钱是诈骗赃款。
谢某讲他向公安解释了原因,但是公安可能没有记载该内容。
2.关于认罪认罚。谢某开始称不认罪,公安讲如果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谢某于是同意认罪的。
综上,申请人请求检察官重视该案谢某、邱某祯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在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重视二人同步录音录像,仔细讯问下二人做笔录的真实情况。
公安承办人有无记录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甚至有无存在诱供的违规情况。申请人还有一个大胆的猜测,关于同案犯罪嫌疑人邱某祯的笔录,关于是否明知很可能与谢某的供述高度雷同。
当然,申请人的上述意见来自于谢某一人的陈述,系一家之谈,即使这样,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谢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是在帮助转移赃款。
故请求检察官仔细审查该案,既不能让犯罪之人成为漏网之鱼,更不能让无辜之人遭遇牢狱之灾!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某。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陈建兴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21日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
你好,不予逮捕通知书上会有的。如果你对公安释放证明有异议,可以直接和公安沟通或提出异议。
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子的处理: 1、对于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以一个月为限期,且不得超过二次; 3、如果经二次补侦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
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不批捕不意味着不起诉,不判刑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侦查时间一般是一个月以内。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
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不批捕不意味着不起诉,不判刑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4、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检察院不批捕,最长37天放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
犯人已经被定罪的,不能叫做犯罪嫌疑人,而应该称为罪犯或犯人。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由法院来判决,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不能认定此人构成犯罪,而内能说是涉嫌犯罪。所以在法院判决前,应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理时则称为被告人)。 但是,如果你所述“定罪”仅是指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那不能称为被“定罪”,而仅仅是涉嫌犯罪,所以
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子的处理: 1、对于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以一个月为限期,且不得超过二次; 3、如果经二次补侦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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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取保候审并不意味没事了。既然再次移交检察院,说明公安机关已经补充侦查过。下一步,检察院会提起公诉,并由法院进行审理。如有新的问题,可进一步沟通:点击头像查看手机号,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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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要怎样做1、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二、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第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第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