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我国《民法典》第171条明确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无权代理中,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赋予其追认权与拒绝权,同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赋予其催告权与撤销权。
催告权。催告权是指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权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如超过期限本人未予答复,即视为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被代理人也就丧失追认权。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小编提醒您,除了催告权还有撤销权,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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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形成权。2.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3.行使形成权,要通知相对人,但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同意,不影响形成权行使所发生的效力。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催告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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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如果要求退房,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商品房退订(定)退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吴大平、赵雯(济南中院) 原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03期(节选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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