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郝某于2018年9月3日入职某租赁公司,公司与郝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850元/月。当日公司将包括薪资制度在内的员工手册送达郝某。
员工手册中的薪资制度规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和提成工资均与个人业绩挂钩。
2020年2月10日,租赁公司召开视频会议,告知全体职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公司全面停工,故从当月开始取消绩效工资及提成工资,仅发放基本工资。
同时,租赁公司给员工下发待岗通知函,函中载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停工停产,自2020年2月起员工进入待岗期间,前两月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从4月开始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因此,郝某2020年2月、3月工资为2850元;2020年4月仅收到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00元生活费。郝某认为,从入职到2020年1月,自己的月平均工资在7500元左右,公司在2020年2月至4月如此发放工资,属于克扣工资。
同年4月30日,郝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仲裁委驳回郝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郝某在2020年2月之后工资的确降低了,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
在仲裁处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劳动者的工资单即可反映出,用人单位的确降低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租赁公司在停工后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
一、月的基本工资,自
二、月开始只支付生活费亦合法。但租赁公司多支付了一个月基本工资。郝某以薪资降低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本案中,租赁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薪酬方案明确绩效工资和提成工资均与个人业绩挂钩。因疫情影响,从2020年2月开始,租赁公司处于全面停工停业状态,郝某在家待岗,未提供劳动,也不可能产生业绩,故绩效工资和提成工资的计算和发放亦无依据。
租赁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的2850元基本工资的标准向郝某支付2020年2月、3月工资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底线之上,并无不当。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有困难,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因此,从郝某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第3个月开始,用人单位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其支付1800元/月的生活费也已比法律规定的标准要高。
综上所述,在2020年2月-4月期间,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了郝某工资待遇和生活费。郝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成立。
案情简介
郝某于2018年9月3日入职某租赁公司,公司与郝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850元/月。当日公司将包括薪资制度在内的员工手册送达郝某。
员工手册中的薪资制度规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和提成工资均与个人业绩挂钩。
2020年2月10日,租赁公司召开视频会议,告知全体职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公司全面停工,故从当月开始取消绩效工资及提成工资,仅发放基本工资。
同时,租赁公司给员工下发待岗通知函,函中载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停工停产,自2020年2月起员工进入待岗期间,前两月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从4月开始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因此,郝某2020年2月、3月工资为2850元;2020年4月仅收到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00元生活费。郝某认为,从入职到2020年1月,自己的月平均工资在7500元左右,公司在2020年2月至4月如此发放工资,属于克扣工资。
同年4月30日,郝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仲裁委驳回郝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郝某在2020年2月之后工资的确降低了,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
在仲裁处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劳动者的工资单即可反映出,用人单位的确降低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租赁公司在停工后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
一、月的基本工资,自
二、月开始只支付生活费亦合法。但租赁公司多支付了一个月基本工资。郝某以薪资降低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本案中,租赁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薪酬方案明确绩效工资和提成工资均与个人业绩挂钩。因疫情影响,从2020年2月开始,租赁公司处于全面停工停业状态,郝某在家待岗,未提供劳动,也不可能产生业绩,故绩效工资和提成工资的计算和发放亦无依据。
租赁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的2850元基本工资的标准向郝某支付2020年2月、3月工资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底线之上,并无不当。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有困难,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因此,从郝某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第3个月开始,用人单位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其支付1800元/月的生活费也已比法律规定的标准要高。
综上所述,在2020年2月-4月期间,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了郝某工资待遇和生活费。郝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成立。
原载: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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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观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未以员工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员工于2020年6月28日向公司以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且经要求补缴后超过一个月仍
不可以。企业搬迁的事实,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企业搬迁,可能是同一行政区域内近距离的搬迁,也可能是跨区域的搬迁,该行政区域是指企业所在地级市的范围。企业同一区域的搬迁,并不属于法律上“对劳动合同履行构成重大实质性变更”,因此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2008年3月27日,石某入职某水泥厂,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月工资标准为2700元。2016年1月,石某患病,医院建议全休3个月。石某向水泥厂请病假休养,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在此期间,水泥厂每月向石某支付病假工资519元(含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水泥厂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620元。石某在病假期满后
职工是否可以拒绝调岗降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1、看调岗的职位是否合理。例如:作出调岗决定应当合理,公司基于什么理由对员工作出调岗,是否出于工作的需要。 2、看对员工调岗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看降薪原因。员工是否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4、看公司降薪的流程、依据是否已经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
案件简介 在公司工作十年,偶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做了调岗降薪处理,这算违法吗? 案件经过 曾女士在2009年入职了一家小店铺当文员,约定好月薪4000,但因商铺较小,于是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商,之后也未缴纳任何社保。 十年过去,小商铺经营状况良好,在2014年也成功注册成立了公司,
需要看公司单方面降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则合法,不符合则不合法、以下是相关内容说明:不符合情况下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可单方变更内容介绍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编者按:由于深圳地价较高,许多制造型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将公司搬迁至周边的东莞、惠州。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搬迁到外地,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时,用人单位首先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词:公司搬迁、经济补偿疑问与解答:一、公
降职降薪等于更改合同,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首先明确一点,工作职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降职降薪已经构成了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主体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定条件包括: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员工不胜任当前岗位,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3、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4、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
对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律依据】《最高人
不足而降薪一半 -公司不能单方降薪,员工可以不同意,否则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一年一个月的补偿1、试用期劳动者和公司也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一切劳动权利; 2、公司不能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才能解除,否则也要给经济补偿金。 3、解除,公司解除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劳动者解除提前3天即可。 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80%;
基本案情:张某在某公司工作,2021年1月开始,某公司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为由,全员降薪20%,张某亦在降薪之列,张某认为公司未实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降薪不合理,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案件评析:即墨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程序有瑕疵,而且,除张某外,其他职工不存在降薪20%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通常来说,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劳动者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若投诉不成可以选择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调岗调薪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Q:“公司无正当理由对员工强行调岗降薪,员工应该如何维权?”A: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必须与劳动者事先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将劳动者调到工资标准较低的岗位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若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支付足额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或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此,劳动者若遇到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劳动者可以参考以下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
员工调岗后主动辞职的,一般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对调岗达不成一致的意见,而员工被单位无过错性辞退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主动辞职一般不会有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降职降薪员工不同意的,经员工与公司协商离职,或被辞退的,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者如果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的,公司逾期不恢复原薪资待遇的,则员工可获得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加付的赔偿金。
单位可以裁员,是合法的权力,不存在是否违约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单位裁员的,向员工制服经济补偿金,没有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等等
单位没有获得劳动者的接受不能单方面降职降薪,要跟员工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没有与当事人协商,直接降职降薪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与用人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理论上讲,调岗能够,多能工嘛,但降薪就必须给个充足借口,是不能胜任还是什么原由。如果他借口不能令你信服,你能够去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解除你与公司劳动关系,公司必须赔偿你近十年工龄的(每1年赔一个月薪水,满半年不够2年按2年算,不够半年赔半个月。)而赔偿的薪水金额参考你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如果你的薪水很高,超出你们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3倍,则按3倍赔偿。劳动法都有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