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文 号茂府办〔2005〕51号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5-06-16实施日期2005-07-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范围内固有土地使 用权分割登记发证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是指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分割(同宗分割)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同楼分割转让)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按分割后的宗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单元(套、室) ,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土地分割登记以一户一证为原则,即每个房产所有权人都可持有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者可以自愿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分割登记:
(一)整块国有土地需要分成若干小块,而土地使用权人不变。
(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需要分割成若干单元(层、套、 室) ,而房产所有权人不变。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土地分割登记的,应
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
(二)原《固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三)土地分割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之后30日内,涉及房产所有权变更的,在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 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分割登记:
(一)因原《固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发生使用 权转移而出现若干不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的。
(二)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发生转移而出现 若干不同所有权人的。
因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土地分割 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的土地分割登记申请后,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调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方案进行宗地权属调查、测量,确定分摊系数,核定分割单元的土地使用权 面积。
(二)审核、发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固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颁发《固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后,颁发的《固有土地使 用证》所登记的面积之和等于被分割宗地原《固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房产部分售出,购房者办理《固有土地使用证》后,开发建设单位所持有该宗地的原《固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土地面积随之核减。
第十一条若干房产权利人共用同一宗地的,其土地使用权 面积分摊方法为:
土地分摊面积=(宗地面积÷建筑面积) x某套室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成片住宅区公寓或住宅用地的宗地分割方法为: 按幢设宗。原则上按一幢住宅周地分割为一宗地,包括底层是商 场上面是住宅的楼房用地。
对于裙楼为商场上面几幢住宅连为一 体的楼房用地也按一宗地处理。
住宅楼公共设施、附属设施期地,如道路、公共绿地等,不 划入宗地,为小区所有业主共有。
第十三条成片住宅区内公寓式住宅用地的宗地分割定界: 按幢设宗住宅楼,以楼房主体外墙为界。
第十四条成片住宅区用地内的车库用地,如属独立的公共车库用地、单独车库单独设宗,并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中为界;如属某一幢住宅楼使用,则与该住宅楼并作一宗地处理。
地下车库用地,如属独立的公共车库用地、单独车库均单独设宗,并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面或墙中为界;如属某一幢住宅 楼单独连为一体的,则与该住宅楼并作一宗地处理?按实际情况 以车库外墙墙面或墙中为界。
成片住宅区用地内的独立花园或绿地,如出售给业主的,应单独设宗,并以花园或绿地的围栏为界。
第十五条对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本办法实施以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可按上述规定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进行房改的房改房,土地仍属划拨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直接办理固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但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待转让时,方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及有关税费;本办法实施以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再办理分割登记手续。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原开发建设单位已经撤销、注销,无开发者可查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申请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分户土地证书中的使用年限为原整宗地的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分 户土地证书中的使用年限为该宗地使用性质所决定的出让最高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
第十七条 土地分割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四部委《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规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开始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预登记制度,该项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登记手续,另一方面方便商品房购房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步骤,其优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减轻了出售公房单位或开发商为住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难度和强度。以前,住房出售后,公房出售单位或开发商为全部住房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十分麻烦,牵扯了售房单位或住房户的很大精力,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制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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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执行日期:2007-01-01 颁布日期:2006-12-31 文号:财综[2006)6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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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1990-05-19 颁布日期:1990-05-19 文号:国务院令第5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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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什么呢?quot;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什么呢?quot;回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号 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
在去进行土地使用的时候,是需要确定好自己承包的年限的,在后续进行变更的话,也是需要在年限范围内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程序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
农民土地怎么可能是国家的?应当是村集体的。私人企业未得到农民的批准,是不能占地建厂的。即便占地建厂也要赔偿。如需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裁判要旨】关于湛麻府[2000]字第00002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四至范围是否与AA公司的开发的土地存在重叠,该证的颁发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第三人在申请涉案土地登记时材料包括湛麻地政字(98)212号《关于补办SS服装加工厂建设用地的批复》、湛麻开规[1998]142号《关于补办SS服装加工厂建设用地规划的批复》和麻章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等。而原告所主张涉案土地权
拥有土地的时候,都是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过户给他人的,同时要缴纳相关税费和相关资料。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何过户?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何过户 (一)签订土地合同买方办好房权证后,还要和原土地证使用者签订土地过户合同,之后带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
土地使用权证是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就好像我们购买了房子要办理房产证的道理是一样的,我们该对该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需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法定凭证的。在办理好了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土地使用权人要妥善的保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各有自己的好,不能笼统的说谁好谁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区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虽然土地无偿,但之上可能有耕地、房屋等)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有哪些区别第一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取得方式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该土地归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该土地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此种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权即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系一种无偿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划
.4.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4)编制出让文件;(5)发布出让公告;(6)申请和资格审查;(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0)办理土地登记;(11)资料归档。4.4地方补充规定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2、《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