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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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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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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综上,职工生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首先按本人工资一定百分比发放病假工资或者救济费,按以上标准计算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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