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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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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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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应当按照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误工期间不扣除休息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计算;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营养费的前提条件是有医嘱证明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不是所有的伤情都有加强营养的必要。  公式=营养费(元/日)×营养期限(天)  各地司法实践中营养费标准不一,一般按照20元/日-30元/日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起,四川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赔偿标准,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1.X≤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2.60周岁

3.X≥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原则进行配置,即在确保具备正常“辅助”功能前提下,尽量选用普通型、大众型残疾辅助器具。

九、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十、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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