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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商家不开发票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有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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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商家不开发票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有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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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遇到商家拒绝开具发票的情形,原因何在?

我国税收征管长期依赖“以票控税”,即通过严格管理发票来管税,防止商家偷逃税款。因此,商家少开具一张发票就少缴纳一部分税款。

但是,消费者有时需要发票报账,这与商家拒绝开具发票的做法产生冲突。此时消费者一般可以如何应对呢?

       做法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开具发票既是税务方面的法定义务,也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

但是,此种方法既费时又费力。

       做法二: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

       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或者通过所在地官网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后,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呢?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据此,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商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同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此外,商家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可能涉嫌偷逃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商家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税务机关应根据商家拒开发票的线索查明商家是否存在偷税行为。

       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如果税务机关依法对投诉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中表明“经查商家不存在偷逃税款行为”,但是回复并未要求商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此时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案例】王某在某市一超市购物后,被告知该超市所有门店均不开具发票,便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认为此行为系逃税行为。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回复表示,经对被举报单位调查了解,暂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偷逃税款行为。

同时,要求被举报单位在消费者提出开具发票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产生误会,造成类似的投诉。

       王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 依法撤销税务机关认定超市不开具发票行为合法的决定;

2. 责令税务机关确认超市不开发票行为违法;

3. 责令税务机关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4. ……

       一、二审法院均根据《信F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F工作规则》《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F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F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等规定,认定税务机关已经对王某的举报投诉做出了处理意见,王某与商家是否偷逃税并不存在实际利益关系,对该意见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参考上述案例,王某的进一步维权应该注意策略。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F工作机构依据<信F条例>处理信F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答复第二条,对处理意见不服,可选择向上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核。

二,以税务机关bu作为起诉。税务机关虽然回复王某商家不存在偷税行为,但是商家的行为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本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向王某开具发票。

因此,本案税务机关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以上观点及建议可能存有争议,各地区实务中的做法亦不相同,仅供各位读者参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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