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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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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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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指的是受害方因侵权事件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常见于交通事故、雇主责任等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而停工留薪期工资指的是员工因工受伤,在伤残定级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应得的工资收入。

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情况下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不会同时产生,但也有特殊条件下,例如交通事故与工伤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这两种费用会同时产生。

那么伤者或者说员工,能不能同时主张,获得双份赔偿呢?接下来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就带大家一起全面了解下。

1、误工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裁判依据是什么?

(1)对于误工费的赔偿的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依据主要体现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指的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2、误工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

(1)误工费的计算涉及误工期限和工资水平确定:一般情况下误工期的确定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工资水平方面,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p>(2)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资收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照正常出勤的工资计算,但实务中很多公司都会进行一定的克扣,或者要求员工请事假,或者按病假工资计算,甚至不发工资,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误工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兼得?

在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竞合情况下,有关第三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重复主张的问题,主流的观点一般认为,医疗费用不能重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三项“一次性”补助金可以兼得。

而关于误工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兼得问题,因没有统一的口径,各地法院裁判上也不尽相同。

2017年7月3日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如有需要请电话/微信联系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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