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法院确认两被告樊某与熊某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两被告返还房屋给原告。
被告熊某为原告的前妻,婚前,被告熊某以原告何某名义,买下一处宅基地,原告何某出资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了一幢二间三层楼房,房屋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
后两人结婚,又离婚,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
后来,被告熊某将房屋转让给樊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
何某得知房屋被熊某私自转让后,追讨房屋未果,引发本案诉讼。
专业事专业办,转来转去的房屋买卖,在原告未登记宅基地权利的前提下.。法院支持原告主张。
评析
一、必需区别所有与占有。
被告以原告名义于1994年4月购买该村宅基地的事实得到了村居委会的认可。应当认定何某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原告实际出资建房。
熊某与樊某对该事实亦予认可也是清楚的。不构成善意取得。尽管在房屋建时没有审批手续,何某应该对争议房屋有控制和支配权,应该是合法房屋的占有人。
至于本案是否涉及到对诉争房屋的确权问题。何某尽管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占有足以对抗两被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拥有争议房屋的合法产权并不影响占有的成立,
二、无权处分行为,不被追认应当无效。
现该房屋被他人出卖,侵害了何某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被告熊某枹成无权处分,被告何某明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内情,受让此房屋,不成立善意占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
【判决结果】
认定熊某与樊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樊某返还房屋给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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