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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有关乌鲁木齐市地下车库暖气收费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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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有关乌鲁木齐市地下车库暖气收费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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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内地下车库的归属,由开发商与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形式进行商定。无特别商定的,车辆的所有权隶属开发商所有。收费亦归开发商所有。  

2、但如果地下车库不是建筑规划范围内的设施,是在占用业主公共范围建设的,则隶属业主共有所有。收费归业主共有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需要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隶属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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