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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套取科研经费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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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套取科研经费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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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情况下科研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是不恰当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可以放任不管,在任何情形下实施此等行为的科研人员在法律上都没有任何责任。

在当前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框架下,对于以下一些特殊情形,应当根据具体的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否定评价:(1)科研人员虚构项目,没有对课题进行研究或者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通过签订、履行科研合同的形式,以各种预算支出名义套取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的,实为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

对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比如,行为人在与国家有关部门签订项目研究合同书后,虽然前期进行了实质性研究工作,但通过后期研究根本无法达到鉴定验收合格标准,却采取欺骗、贿买评审专家的手段蒙骗过关,取得预留资金的;

行为人将自己以往完成并在专业领域公开成果的课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投标申请项目,在项目获批后,没有任何创新,实际上也没有开展进一步研究,最终以既有成果申请结项,获取科研经费的;

行为人将本人专业领域的、外国专家的相关成果予以剽窃作为自己项目成果获得项目资助并通过鉴定,从而获取科研经费的;国家有关部门委托项目中,数额不固定、由科研人员向国家有关部门实报实销的科研经费,科研人员没有从事有关事务而以该事务开支名义报销套取科研经费的。

这些行为均成立合同诈骗罪。(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科研人员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科研人员退还先前支取、使用的科研经费,而科研人员拒不退还的,如果数额较大,经国家有关部门告诉,对行为人应当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如果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不予退还经费的,可以成立侵占罪。此外,在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违反合同约定,占用净结余经费或者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应当属于国有资产的设备仪器而不退还的,也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3)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内外勾结,利用后者主管、管理、经手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侵吞科研经费的,应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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