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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必须具备的14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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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必须具备的14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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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向深度和高度的发展,一个人创业的难度越来越大,合作创业成为必然,但中国有句谚语:生意好做,伙计难搁。

设计好企业的股权和控制架构,已是决定企业最终成败的关键要素。合理的股权架构能融合合伙人资源和力量,促进企业的发展。

不合理的或者模糊的股权架构最终会导致各合伙人间严重的内耗,严重的会导致企业的亏损解体,所以在企业创立之初,聘请律师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量身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对一个初创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合伙协议》是企业股权架构的基础性文件,我作为企业股权架构律师,就《合伙协议》的要素加以论述。

一般一个合理的《合伙协议》应该具备以下14点内容,才可能是一个有用的《合伙协议》,要把可能变为实际,还需要律师依据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起草。

一、合作背景

   合伙背景很容易被忽略,但这恰恰是最基础。阐述合作背景,是对合伙人之间据以合作的资源整合分析,是合伙人之间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对项目的贡献的梳理过程。

二、创业项目概述

    创业项目是合伙事业的载体,开工之前,总得把要做什么事情,做成什么什么样搞明白,包括项目类型、经营范围、领域、定位、运营模式、项目推进计划、发展愿景等。

三、出资约定

   出资方式。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资金,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汽车等各种动产,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知识产权权益。

创业实践中,有些人是以技术、特定劳务或特定资源出资。那么,这种出资形式可不可以?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李律师认为:特定资源及未经评估的技术也是不可以的。

但创业实践中,确实需要怎么办呢?那就得通过条款进行技术处理,进行合法化。

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包括资金到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转移,在创业团队中,常见的转移是知识产权权益转移。出资方式及到位期限,得明确约定,确保合伙人的合作资源同步到位,保证创业项目的顺利推进。

四、股权比例约定

   一般而言,出资比例就代表了股权比例。但在实践中,很多创业团队不是这样安排,因为出资很多情况下仅是考虑资金因素,还要考虑到合伙人对项目的综合贡献因素和价值,在做股权结构时,都必须要考虑到股权激励池、未来融资及引进新合伙人的股权代持。

所以,在股权比例条款中,不能做常规约定,对于有代持情况的,应予以特别明确。

五、合伙人分工

   分工方面,应该不难,在合伙人之间决定共同创业的那一刻,应该都对彼此分工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但还是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谁是CEO(企业首席执行官)、CTO(企业首席技术官、总工程师)、COO(首席运营官,又称常务总经理),要确定下来。

明确分工的重要性还在于直接关系合伙人在项目的职责,完美的合伙人团队结构是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你做你的事,我干我的活,通过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也是决策权限的依据。

六、盈亏承担

   企业创立前期亏损是个大概率事件,所以应该对盈亏的负担做明确约定,包括盈利怎么分享,亏损怎么承担,其中的原则、规则和流程,应先小人后君子。

七、合伙人薪资制度

   创始合伙人一般都是没有发薪资的,如果要薪资的话,可以借鉴Google等模式,创始人发象征性工资,每月1美刀。

这个条款看是可有可无,但当如果创业项目IPO的时候,回首坚持拿象征性工资的艰辛岁月,也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当然,对于需要拿薪资的合伙人,还是要做具体约定。

八、企业财务

   创业团队的财务一般都是很不规范,没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此时,虽然没有专业人员配备,但还是要规范资金保管、支出、记账和监督。

九、企业的决策和表决制度

合伙人依法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这点是毋庸置疑。但创业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决策和表决权,必须不同,必须引入分歧表决规则。

创业团队需要核心,这个核心是CEO(企业首席执行官),是老大,是带头大哥,所以,在创业项目及团队重大事项表决方面,应当赋予CEO及其重要甚至一票通过和否决权,但同时,要做老大,也必须有担当,就其决策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专业方面的问题,比如产品功能及定位,应当首先CTO(企业首席技术官、总工程师)负责合伙人的意见,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而CTO坚持的,这时,如CEO支持CTO意见的,则由CTO继续执行,但CEO和CTO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对小股东要有股权代持机制,和企业重大决策权的否决机制,以保护小股东的合理利益。

十、股权成熟

   股权成熟机制是指:(1)在企业创立之初并不是把股权直接分配给每个合伙人(创始人),而是有机会以一定的方式获得属于他的全部股权和期权,但这些获得要有前提条件。

(2)一但合伙人(创始人)离开企业了,企业可以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企业的股权。

十一、股权稀释

   创业项目在融资时,肯定要稀释股份,一般而言,创始人的股权都是按股权比例平等稀释,但也有不作平等稀释的情况,也有股份代持的特殊情况。

因此,对于股权稀释,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安排。

十二、创业项目保护

   创业项目是合伙人的心血,是合伙人的心肝宝贝。但一般的合伙人协议,容易忽略对创业项目的保护问题。

   创业团队在创业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各种分歧,而导致合伙人分崩离析,部分合伙人退出,带走创业积累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模式,另起炉灶。

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在合伙协议中,必须有加入保密、竞业限制、同业禁止、全身心投入和商业模式保护条款。

商业模式保护条款比较少见,在美国,商业模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里面,并没有包括商业模式。但法律未列入保护范围,不意味着不可约定。

所以,我一般要求加入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即对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进行明确约定,谁要是另起炉灶或泄密,就得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十三、股权转让、退伙和吸收入伙机制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性,一般禁止合伙人对外转让股份。

创业过程中,部分合伙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及因项目需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都是很正常,但合伙人的退出及入伙必须要讲好规则,否则,对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甚至是致命的。

这里,就必须对退伙的准许事由、退伙流程,吸收入伙条件、表决和流程,都必须进行详尽的约定。

十四、清算

   企业清算条款也很重要,创业项目固然想要成功,但也得考虑可能企业创立失败的情况,对创业失败后合伙事业、财产的清算流程和规则进行约定,特别是对于创业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清算,尤为重要。

   《合伙协议》必须具备的14条要点,已经涵盖了企业创立的各个要点,只要这些要点设计合理了,企业的发展就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也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合伙人间矛盾的产生,你的企业也就成功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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