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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的税收如何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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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的税收如何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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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

1.包装物所采取的处理方式

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包装物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应税率征收消费税。

(2)收取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根据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由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尤其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3)收取包装物押金

收取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所谓“逾期”,通常以1年为限。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2.所谓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益处

企业要在带包装物销售的情况下减少纳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因为此项押金收入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

尽管对收取押金超过1年以上的,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暂时少纳的税款最终还是要缴纳,但由于其缴纳时限延缓了1年,相当于免费使用银行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运营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

简而言之,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可以给企业带来以下三方面的好处:

(1)可以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生产包装物的人力、物力,降低了产品成本。

(2)在产品的售价中可以扣除原来包装物的价值,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售价,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3)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例】甲企业是一汽车轮胎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年8月销售汽车轮胎8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3500元(不含增值税),其另有包装物每个价值100元(不含增值税)。

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800只,轮胎的消费税率为10%。

(1)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

若企业将包装盒作价随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征收消费税,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800×3500+100×800)×10%=288000(元)

(2)收取包装物押金

若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收取100元的押金,那么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则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800×3500×1006=280000(元)

(3)押金未收回

若包装物押金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回,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属于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则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800×3500×IO%+100×800÷(1+17%)×10%=286837.61(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甲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装物押金收回时,才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应纳消费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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