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兼营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括两种:
(1)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的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分别核算即意味着税负的减轻,这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
因而若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例6**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销售钢材18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20万元。则该厂应纳税款:
(1)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20)/(1+17%)×17%=29.06(万元)
(2)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1+17%)×17%+20/(1+13%)×13%=28.46(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钢材厂减轻0.6万元(29.06-28.46)税负。
例7**商厦5月份共销售商品180万元,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20万元,则该商厦应纳税款:
(1)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20)/(1+17%)×17%=29.06(万元)
(2)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1+17%)×17%=26.16(万元)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体税负=26.16+1=27.16(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商厦节省税款1.9万元(29.06-27.16)。
(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种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种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根据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与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则只需缴纳营业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例8某大专院校于2001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160万元。其中:
技术资料收入100万元,样机收入6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16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例9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2000年10月,该厂承包了**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0万元。
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12万元,施工费为8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
那么,该行为应纳增值税额为:
20/(1+17%)×17%=2.9(万元)
假如该厂2000年施工收入12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10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施工收入为10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120万元,则一并缴纳增值税。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若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使之超过年总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与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例10明新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1日销售货物8万元,并利用自己的车队为购买方送去货物,运费为1600元。
此项业务应纳增值税额为:
(80000+1600)/(1+17%)×17%=11856.42(元)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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