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和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活动实施监督的方法和步骤。由于控告人和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不同,所以,二者对立案监督的程序也不相同。
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办理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应注意以下几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的材料来源有两方面:①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②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厢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事实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10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15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立案活动的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否实行监督,如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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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1、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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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之后的程序包括以下几项:1、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1)找到犯罪人;(2)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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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立案监督一般是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2、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监督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对市区公安局年月日()X字第X号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要求。请求事项:申请理由:此致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月日附:填写说明1.首部。(1)标题。写明“立案监督申请书”。(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3)案由。写明是何公安局在何年何月何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且注明其文号。2.正文。包括申请目的和申请理由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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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2、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3、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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